月离立法之原:
一,推本半径及最
以考迟疾。西人第谷测三月
,如第一
日躔鹑首
七度三十五分四十七秒五十三微,月离星纪
度分秒同,月行迟末限之初。第二
日躔寿星
初度,月离降娄
度同,月行迟初限将半。第三
日躔星纪
二度五十四分零二秒四十九微,月离鹑首
度分秒同,月行疾末限之初。第一
距第二
一千一百八十日二十二时一十四分零四秒,实行相距八十二度二十
一,求最行及本
、均
半径以定盈缩。康熙十七年,测得最
在夏至后七度零四分零四秒。五十六年,测得最
在夏至后七度四十三分四十九秒,约得每年东行一分一秒十微。又定本天半径为一千万,用两心差四分之三为本
半径,其一为均
半径。如图甲为地心,即本天心,乙丙丁戊为本天,注左右上下为本
,最小圈为均
,寅为太
最
,辰为最卑。本
心循本天周起冬至右旋为平行,均
心循本
周起最卑左旋为引数。二
之行相较,即最卑行。太
循均
周右旋,均
在最
最卑,则最近于本
心,如寅、辰;均
在中距,则最远于本
心,如卯、己。其行倍于均
积
者,旧设不同心天,数与均
不合。
秒四十五微未
七度,乙亥巳初一刻十四分五十七秒二十七微
未
八度,十一月丁丑
正一刻一十二分五十七秒四十一微
丑
七度,本日夜
初三刻十二分二十七秒四十七微
丑
八度。用此两数以立法,如图甲为地心,即宗动天心,乙丙丁戊为黄
,与宗动天同心,乙为夏至,丙为秋分,丁为冬至,戊为
分。又设己
为心,作庚辛壬癸圈,为不同心天,庚为最
,当黄
,壬为最卑,当黄
丑,寅卯为中距,过己甲两心作庚丑线,则平分本天与黄
各为两半周。夏至乙至冬至丁,引
乙丁线,割不同心天之左半大于半周岁。秋分丙至
分戊,引
丙戊线,割不同心天之下半小于半周岁。今测未
七度至丑
七度,历一百八十二日一十六时一十二分一十六秒五十六微,大于半周岁一时一十七分五十四秒二十六微;未
八度至丑
八度,历一百八十二日一十四时二十七分三十秒二十微,小于半周岁二十六分五十二秒一十微。即知未
七度在最
前如辰,八度在最
后如巳,丑
七度在最卑前如午,八度在最卑后如未。以大小两数相并,与辰巳或午未一度之比,同于大于半周岁之数与辰
或午丑之比,得四十四分三十六秒四十八微,与乙辰或丁午之七度相加,为
卑过二至之度。以最
卑每岁有行分,今合
卑以立算,定为本年中距过秋分之度。又用比例法推得秋分后丙午日巳正一刻十三分四十九秒过中距,若在黄
,应从最
行九十度至寅,为辰
七度四十四分三十六秒四十八微。以实测求之,在申不及二度零三分零九秒四十微,检其正切,得三五八四一六为设本天半径一千万之己甲两心差。又本年申昜
园测得
分为二月癸巳亥初二刻六分四十七秒,立夏为三月己卯亥正二刻一分三十六秒,秋分为八月庚
申初二刻四分三秒,各计其相距之日,推得平行度以立算。如图甲为地心,乙丙丁戊为黄
,戊为
分,巳为夏至,丙为秋分,庚为冬至,辛为立夏。
丑寅卯为不同心天,壬为天心,
分时太
在
,立夏在癸,秋分在寅。丑为最
,卯为最卑,求壬甲两心差,并求辛甲乙角,为最
距立夏。取甲辰
平三角形及壬己甲勾
形,求得壬甲为三五八九七七,比前数多一千万分之五百六十一。又求得甲角五十三度三十八分二十五秒五十五微,为最
距立夏,内减夏至距立夏四十五度,得最
过夏至后八度三十八分二十五秒五十五微,皆与前数不合。于是定用于两心差分设本
、均
之法。
一,求平行度。依西人依谷法,定为一十二万六千零七日四刻为两月
各率齐同之距,会望转终,皆复其始。计其中积,凡为会望者四千二百六十七,为转终者四千五百七十三。置中积日刻为实,会望数除之,得会望策。乃以天周为实,会望策除之,为每日太
平行距太
之度。加太
每日平行,为每日太
平行白
经度。又置中积日刻为实,转终数除之,得转终分。置天周为实,转终分除之,为每日太
自行度。每日白
经度与自行度相减,为每日最
行。
一,立矇影刻分限以定晨昏,测得在太未
之先、已
之后,距地平一十八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