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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五(2/5)

平见,冬至初日,减行分五千四百一十一。自后日损所减百二十分。立初, 日增所加六十分。分,均加四日。清明毕谷雨,均加五日。立夏毕大暑,均加六 日。立秋初日,加四千八十分。乃日损所加六十七分。,日增所减百一十七 分。小雪,毕大雪,均减八日。

历日二十七,历余万六千六十四。历周七十九万八千二百。历法二万八千九百 六十八。余数四万九千六百三十五。

《戊寅历》上元戊寅岁至武德九年丙戌,积十六万四千三百四十八算外。

仁均历法祖述胄玄,稍以刘孝孙旧议参之,其大最疏于淳风。然更相,其 有所中,淳风亦不能逾之。今所记者,善为所较也。

章月乘年,如章岁得一,为积月。以月法乘积月,如日法得一,为朔积日;余 为小余。

率三百七十七万五千二十三。

日满六十,去之;余为大余。命甲算外,得天正平朔。加大余二十九、小余 六千九百一,得次朔。加平朔大余七、小余四千九百七十六、小分四之三,为上弦。 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余数乘年,如气法得一,为气积日。命日如前,得冬 至。加大余十五、小余二千六十八、小分八之一,得次气日。加四季之节大余十二、 小余千六百五十四、小分四,得土王。凡节气小余,三之,以气时法而一,命半 算外,各其加时。置冬至小余,八之,减没分,余满没法为日。加冬至去朔日算, 依月大小去之,日不满月算,得没日。余分尽为减。加日六十九、余七百八,得次 没。

○岁星

历行分与次日相减,为行差,后多为,后少为退。减去行分六百七十六,为 差法。各置平朔、弦、望加时历日余,乘所日损益率,以损益其下积分,差法 除,为定盈缩积分。置平朔、弦、望小余,各以气积分盈加、缩减之,以历积 分盈减、缩加之,满若不足、退日法,皆为定大小余,命日甲算外。以岁分乘 年为积分,满周分去之;余如度法得一,为度。命以虚六,经斗去分,得冬至日度 及分。以冬至去朔日算及分减之,得天正平朔前夜半日度及分。以小分法十四约度 分为行分。凡小分满法成行分,行分满法成度。若注历,又以二十六约行分。月星 准此。斗分百七十七,小分七半。累加一度,得次日。以行分法乘朔、望定小余, 以九百二十九除为度分,又以十四约为行分。以加夜半度,为朔、望加时日度。定 朔加时,日月同度。望则因加日度百八十二、行分四百二十六、小分十太。以夜半 历日余乘行差,满历法得一,以加、退减历行分,为行定分。以朔定小余乘之, 满日法得一,为行分。以减加时月度,为朔、望夜半月度。求次日,加月行定分, 累之。

月法三十八万四千七十五。日法万三千六。时法六千五百三度法、气法九千四 百六十四气时法千一百八十三。

之法,较秋已来晷度薄蚀,事皆符合。”国祭酒 孔颖达等及尚书八座参议,请从淳风。又以平朔推之,则二历皆以朔日冬至,于事 弥合。且平朔行之自古,故《秋传》或失之前,谓晦日也。虽癸亥日月相及,明 日甲,为朔可也。从之。十八年,淳风又上言:“仁均历有三大、三小,云日月 之蚀,必在朔望。十九年九月后,四朔频大。”诏集诸解历者详之,不能定。庚, 诏用仁均平朔,讫麟德元年。

章岁六百七十六。亦名行分法。章闰二百四十九。章月八千三百六十一。

以平朔、弦、望气日算乘损益率,如十五得一,以损益盈缩数,为定盈缩分。 凡不尽半法已上亦从一。以历法乘朔积日,满历周去之;余如历法得一,为日。命 日算外,得天正平朔夜半历日及余。次日加一,累而裁之。若以万四千四百八十 四乘平朔小余,如六千五百三而一,不尽,为小分,以加夜半历日。加之满历日 及余,去之,得平朔加时所,加历日七、余万一千八十四、小分三千九百九十五, 命如前,得上弦。又加,得望、下弦及后朔。

终日三百九十八,行分五百九十六,小分七。

岁分三百四十五万六千六百七十五。岁余二千三百一十五。周分三百四十五万 六千八百四十五半。斗分一千四百八十五半。没分七万六千八百一十五。没法千一 百三。

初见,顺,日行百七十一分,日益迟一分,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二百九分。而 留,二十六日。乃退,日九十七分,八十四日退十二度三十六分。又留,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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