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十一度。乘数四百 九十八,除数百九十七。
夕合后伏:十一日,退六度。先疾,日益迟三十一分。历,十一度。乘数五百, 除数百九十八。
晨留:三日。历,三度。乘数四百九十八,除数百九十八。
晨迟行:六日,行四度。先迟,日益疾七十六分。历,六度。乘数四百九十七, 除数百九十六。
晨平行:九日,行九度。历,九度。乘数四百九十六,除数百九十五。
晨疾行,十二日,行十七度。先迟,日益疾五十分。历,十二度。乘数四百九 十二,除数百九十四。
晨合前伏:十六日七百一十五分,行三十三度七百一十五分。先疾,日益迟二 十二分。历,十六度七百一十五分。乘数二百八十六,除数二百八十七。
各置其本进退变率与后变率。同名者,相消为差。在进前少,在退前多,各以 差为加;在进前多,在退前少,各以差为减。异名者,相从为并。前退后进,各以 并为加;前进后退,各以并为减。逆行度率则反之。皆以差及并,加、减日度中率, 各为日度变率。其水星疾行,直以差、并加、减度中率,为变率。其日直因中率为 变率,勿加、减也。
以定合日与前疾初日、后疾初日与合前伏初日先后定数,各以同名者相消为差, 异名者相从为并。皆四而一。所得满辰法,各为日度。乃以前日度盈加、缩减其合 后伏度之变率及合前伏、前疾日之变率,亦以后日度盈减、缩加其后疾日之变率及 合前伏、前疾度之变率。金水夕合,反其加减。留退亦然。其二留日之变率,若差 于中率者,即以所差之数为度,各加、减本迟度之变率。谓以所多于中率之数加之, 少于中率之数减之。已下加、减准此。退行度之变率,若差于中率者,即倍所差之 数,各加、减本疾度之变率。其土、木二星,既无迟、疾,即加、减前、后顺行度 之变率。其水星疾行度之变率,若差于中率者,即以所差之数为日,各加、减留日 变率。其留日变率若少不足减者,即侵减迟日变率;若多于中率者,亦以所多之数 为日,以加留日变率。各加、减变率讫,皆为日度定率。其日定率有分者,前后辈 之。辈,配也,以少分配多分,满全为日。有余转配其诸变率。不加减者,皆依变 率为定率。
置其星定合余,以减辰法;余以其星初日行分乘之,辰法而一,以加定合加时 度,得定合后夜半星度及余。自此各依其星计日行度,所至皆从夜半为始。各以一 日所行度分顺加、退减之。其行有小分者,各满其法从行分。伏不注度,留者因前, 退则依减。顺行出虚,去六虚之差。退行入虚,先加此差。六虚之差,亦四而一, 乃用加减。讫,皆以转法约行分,为度分,得每日所至。日度定率,或加或减,益 疾益迟,每日渐差,不可预定。今且略据日度中率,商量置之。其定率既有盈缩, 即差数合随而增损,当先检括诸变定率与中率相较近者因用其差,求其初、末之日 行分为主。自余诸变,因此消息,加、减其差,各求初、末行分。循环比较,使际 会参合,衰杀相循。其金、水皆以平行为主,前后诸变,准此求之。其合前伏,虽 有日度定率,因加至合而与后算不叶者,皆从后算为定。其初见伏之度,去日不等, 各以日度与星辰相较。木去日十四度,金十一度,火、土、水各十七度皆见。各减 一度,皆伏。其木、火、土三星,前顺之初,后顺之末,及金、水疾行、留、退初、 末,皆是见、伏之初日,注历消息定之。金、水及日、月度,皆不注分。
置日定率减一,以所差分乘之,为实。以所差日乘定日率,为法。实如法而一, 为行分,得每日差。以辰法通度定率,从其分,如日定率而一,为平行度分。减日 定率一,以所差分乘之,二而一,为差率。以加、减平行分,益疾者,以差率减平 行为初日,加平行为末日;益迟者,以差率加平行为初日,减平行为末日。得初、 末日所行度及分。其差不全而与日相合者,先置日定率减一,以所差分乘之,为实。 倍所差日,为法。实如法而一,为行分。不尽者,因为小分。然后为差率。
置初日行分,益迟者,以每日差累减之;益疾者,以每日差累加之:得次日所 行度分。其每日差及初日行,皆有小分。母既不同,当令同之,乃用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