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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九(2/5)

荧惑。

中日十三,余八百一十二,秒千八百八十三半。

乘数百二十七。

中合二百九十二,余千二百八十四,秒五十九,微分七十二。

望数日十四,余千二十五,秒五千。

九十一。末,百四十九。十四日初,千四十二。末,二百九十 八。

率六十一。

爻算十五,余七十三,秒三十一,微分十一。

半纪六百七十。

象算九十一,余百七,秒四十二,微分七十八。

终率五十万六千六百二十三,秒二十九。

变差五十,秒八十五。

终日三百九十八,余千一百六十二,秒三十六。

除数二。

秒法百。

限日十二,余五百九十八,秒八千七百六十七。

二十一日初,八百九十二。末,四百四十八。二十八日初,七百四十三。末, 五百九十七。

度乘数十一,除数千一百六十五。

象算九十一,余百四,秒八十六,微分六十六。

乘数十二。

中合五十七,余千二百五十九,秒三十三。

终日二十七,余二百八十四,秒三千七百六十七。

象算九十一,余百七,秒三十五,微分七十二。

终日三百七十八,余百三,秒二十九。

终率百四万五千八十八,秒八十三。

终日七百七十九,余千二百二十八,秒八十三。

辰刻八刻,分百六十。

○辰星

○太白

○岁星

爻算十五,余七十三,秒四十六,微分三十二。

德宗时,《五纪历》气朔加时稍后天,推测星度与《大衍》差率颇异。诏司天 徐承嗣与夏官正杨景风等,杂《麟德》、《大衍》之旨治新历。上元七曜,起赤 虚四度。建中四年历成,名曰《正元》。其气朔、发敛、日躔、月离、轨漏、会, 悉如《五纪》法。惟发敛加时无辰法,皆以象统乘小余,通法而一,为半辰数。余 五因之,六刻法除之,得刻。不尽,六而一,为刻分。其轨漏夜半刻分以刻法准象 积取其数用之,以刻法通夜半定漏刻,内分,二十而一,为晨初余数。月蚀去分, 如二百七十九已下者,既。已上,以减望差,六十六约之,为蚀分。日蚀差亦十五 约之,以减八十五,余为定法。又加减去分讫,以减望差,八十五约之,得蚀分。 日法不同也。其五星写《麟德历》旧术,因冬至后夜半平合日算,加合后伏日及余, 即平见日算。金、先得夕见;其满

终率五十三万四千四百八十二,秒三十六。

每日蚀差:月在历,自秋分后、分前,皆以四百五十七为蚀差; 分后,日损五分;夏至初日,损不尽者七;乃自后日益五分。月在历,自分 后、秋分前,亦以四百五十七为蚀差;秋分后,日损五分,冬至初日,损不尽 者七;乃自后日益五分。各得朔日所定数。

象积四百八十。

乘数五。

变差九,秒八十七。

数七百七十七。凡分后后,秋分后后,为月同名。余皆为 异名。

辰分百一十三。

除数三十。

变差三十二,秒五十七。

变差十四,秒八十八。

终日五百八十三,余千二百二十九,秒九。

除数十一。

乘数十五。

终三亿六千四百六十四万三千七百六十七。

爻算十五,余七十三,秒七十二,微分六十。

爻算十五,余七十三,秒五十四,微分七十三。

除数四。

损益差:冬至、夏至,益十九,积七十六;小寒、小暑,益十六,积九十 五;大寒、大暑,益十四,积百一十一;立、立秋,益十二,积百二十五;雨暑,益十,积百三十七;惊贽、白,益七,积百四十七;分、秋分,损七, 积百五十四。清明、寒,损十,积百四十七;谷雨、霜降,损十二,积百三十七; 立夏、立秋,损十四,积百二十五;小满、小雪,损十七,积百一十一;芒、大 雪,损十九,积九十五;依定气求朓朓术之,得其望日所定数。

望差日一,余二百一十三,秒三千一百一十六半。

终率七十八万二千四百四十九,秒九。

朔差日二,余四百二十六,秒六千二百三十三。

变差四十九,秒七十二。

终率十五万五千二百七十八,秒六十六。

象算九十一,余百五,秒十八。

昏明刻各二刻,分二百四十。

象算九十一,余百六,秒二十八,微分五十四。

秒法一万。

终日百一十五,余千一百七十八,秒六十六。

微分法九十六。

爻算十五,余七十三,秒七十三,微分七十七。

○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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