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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五(3/3)

唱。开元以来,宰相位望渐崇,虽尚书知政事,亦于中书决本 司事以自便。而左、右相兼兵部、吏部尚书者,不自铨总。又故事,必三铨、三注、 三唱而后拟官,季春始毕,乃过门下省。杨国忠以右相兼文部尚书,建议选人视官 资、书判、状迹、功优,宜对众定留放。乃先遣吏密定员阙,一日会左相及诸司长 官于都堂注唱,以夸神速。由是门下过官、三铨注官之制皆废,侍郎主试判而已。

肃、代以后兵兴,天下多故,官员益滥,而铨法无可道者。至德宗时,试太常 寺协律郎沈既济极言其敝曰:

近世爵禄失之者久,其失非他,四太而已:入仕之门太多,世胄之家太优,禄 利之资太厚,督责之令太薄。臣以为当轻其禄利,重其督责。夫古今选用之法,九 流常叙,有三科而已,曰德也,才也,劳也;而今选曹,皆不及焉。且吏部甲令, 虽曰度德居任,量才授职,计劳升叙,然考校之法,皆在书判簿历、言辞俯仰之间, 侍郎非通神,不可得而知。则安行徐言,非德也;空文善书,非才也;累资积考, 非劳也。苟执不失,犹乖得人,况众流茫茫,耳目有不足者乎?盖非鉴之不明,非 择之不精,法使然也。王者观变以制法,察时而立政。按前代选用,皆州、府察举, 至于齐、隋,署置多由请托。故当时议者,以为与其率私,不若自举;与其外滥, 不若内收。是以罢州府之权,而归于吏部。此矫时惩弊之权法,非经国不刊之常典。 今吏部之法蹙矣,不可以坐守刓弊。臣请五品以上及群司长官、宰臣进叙,吏部、 兵部得参议焉;六品以下或僚佐之属,听州、府辟用。则铨择之任,委于四方;结 奏之成,归于二部。必先择牧守,然后授其权。高者先署而后闻,卑者听版而不命。 其牧守、将帅,或选用非公,则吏部、兵部得察而举之。圣主明目达聪,逖听遐视, 罪其私冒。不慎举者,小加谴黜,大正刑典。责成授任,谁敢不勉?夫如是,则接 名伪命之徒,菲才薄行之人,贪叨贿货,懦弱奸宄,下诏之日,随声而废,通大数, 十去八九矣。如是,人少而员宽,事核而官审,贤者不奖而自进,不肖者不抑而自 退。或曰:‘开元、天宝中,不易吏部之法,而天下砥平,何必外辟,方臻于理?’ 臣以为不然。夫选举者,经邦之一端,虽制之有美恶,而行之由法令。是以州郡察 举,在两汉则理,在魏、齐则乱。吏部选集,在神龙、景龙则紊,在开元、天宝则 理。当其时久承升平,御以法术,庆赏不轶,威刑必齐,由是而理,匪用吏部而臻 此也。向以此时用辟召之法,则理不益久乎?”

天子虽嘉其言,而重于改作,讫不能用。

初,吏部岁常集人,其后三数岁一集,选人猥至,文簿纷杂,吏因得以为奸利, 士至蹉跌,或十年不得官,而阙员亦累岁不补。陆贽为相,乃惩其弊,命吏部据内 外员三分之,计阙集人,岁以为常。是时,河西、陇右没于虏,河南、河北不上计, 吏员大率减天宝三之一,而入流者加一,故士人二年居官,十年待选,而考限迁除 之法浸坏。宪宗时,宰相李吉甫定考迁之格,诸州刺史、次赤府少尹、次赤令、诸 陵令、五府司马、上州以上上佐、东宫官詹事谕德以下、王府官四品以上皆五考。 侍御史十三月,殿中侍御史十八月,监察御史二十五月。三省官、诸道敕补、检校 五品以上及台省官皆三考,余官四考,文武官四品以下五考。凡迁,尚书省四品以 上、文武官三品以上皆先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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