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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六(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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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六

刑法

古之为国者,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知争端也。后世作为刑书,惟恐不 备,俾民之知所避也。其为法虽殊,而用心则一,盖皆yu民之无犯也。然未知夫导 之以德、齐之以礼,而可使民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

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 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bang国之政,必从事于 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律之为书,因隋之旧,为 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hu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 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

其用刑有五:一曰笞。笞之为言耻也;凡过之小者,捶挞以耻之。汉用竹,后 世更以楚。《书》曰“扑作教刑”是也。二曰杖。杖者,持也;可持以击也。《书》 曰“鞭作官刑”是也。三曰徒。徒者,nu也;盖nu辱之。《周礼》曰:“其nu,男 子入于罪隶,任之以事,寘之圜土而教之,量其罪之轻重,有年数而舍。四曰liu。 《书》云“liu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五曰死。乃古大辟之刑也。

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绞、斩、枭、裂。而liu、徒之刑,鞭笞兼用, 数皆逾百。至隋始定为: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杖刑五,自六十至于百;徒刑五, 自一年至于三年;liu刑三,自一千里至于二千里;死刑二,绞、斩。除其鞭刑及枭 首、轩裂之酷。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唐皆因之。然隋文帝xing刻shen, 而炀帝昏luan,民不胜其毒。

唐兴,高祖入京师,约法十二条,惟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及受禅, 命纳言刘文静等损益律令。武德二年,颁新格五十三条,唯吏受赇、犯盗、诈冒府 库wu,赦不原。凡断屠日及正月、五月、九月不行刑。四年,高祖躬录囚徒,以人 因luan冒法者众,盗非劫伤其主及征人逃亡、官吏枉法,皆原之。已而又诏仆she1裴寂 等十五人更撰律令,凡律五百,丽以五十三条。liu罪三,皆加千里;居作三岁至二 岁半者悉为一岁。余无改焉。

太宗即位,诏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复定旧令,议绞刑之属五十,皆免死而断右 趾。既而又哀其断毁支ti,谓侍臣曰:“rou刑,前代除之久矣,今复断人趾,吾不 忍也。”王珪、萧瑀、陈叔达对曰:“受刑者当死而获生,岂惮去一趾?去趾,所 以使见者知惧。今以死刑为断趾,盖宽之也。”帝曰:“公等更思之。”其后蜀王 法曹参军裴弘献驳律令四十余事,乃诏房玄龄与弘献等重加删定。玄龄等以谓“古 者五刑,刖居其一。及rou刑既废,今以笞、杖、徒、liu、死为五刑,而又刖足,是 六刑也。”于是除断趾法,为加役liu三千里,居作二年。

太宗尝览《明堂针灸图》,见人之五藏皆近背,针灸失所,则其害致死,叹曰: “夫箠者,五刑之轻;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轻之刑而或致死?”遂诏罪人无 得鞭背。

五年,河内人李好德坐妖言下狱,大理丞张蕴古以为好德病狂瞀,法不当坐。 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相州人,好德兄厚德方为相州刺史,故蕴古奏不以实。太 宗怒,遽斩蕴古,既而大悔,因诏“死刑虽令即决,皆三覆奏”久之,谓群臣曰: “死者不可复生。昔王世充杀郑颋而犹能悔,近有府史取赇不多,朕杀之,是思之 不审也。决囚虽三覆奏,而顷刻之间,何暇思虑?自今宜二日五覆奏。决日,尚食 勿进酒rou,教坊太常辍教习,诸州死罪三覆奏,其日亦蔬食,务合礼撤乐、减膳之 意。”

故时律,兄弟分居,廕不相及,而连坐则俱死。同州人房qiang以弟谋反当从坐, 帝因录囚为之动容,曰:“反逆有二:兴师动众一也,恶言犯法二也。轻重固异, 而钧谓之反,连坐皆死,岂定法耶?”玄龄等议曰:“礼,孙为父尸,故祖有yin孙 令,是祖孙重而兄弟轻。”于是令:“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皆pei没;恶言犯 法者,兄弟peiliu而已。玄龄等遂与法司增损隋律,降大辟为liu者九十二,liu为徒者 七十一,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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