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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六(3/4)

玄宗开元三年,黄门监卢怀慎等又著《开元格》。至二十五年,中书令李林甫 又著新格,凡所损益数千条,明年,吏部尚书宋璟又著后格,皆以开元名书。天宝 四载,又诏刑部尚书萧炅稍复增损之。肃宗、代宗无所改造。至德宗时,诏中书门 下选律学之士,取至德以来制敕奏谳,掇其可为法者藏之,而不名书。

宪宗时,刑部侍郎许孟容等删天宝以后敕为《开元格后敕》。

文宗命尚书省郎官各删本司敕,而丞与侍郎覆视,中书门下参其可否而奏之, 为《大和格后敕》。开成三年,刑部侍郎狄兼篸采开元二十六年以后至于开成制敕, 删其繁者,为《开成详定格》。

宣宗时,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格敕,为《大中刑律 统类》,诏刑部颁行之。

此其当世所施行而著见者,其余有其书而不常行者,不足纪也。

《书》曰:“慎乃出令。”盖法令在简,简则明,行之在久,久则信,而中材 之主,庸愚之吏,常莫克守之,而喜为变革。至其繁积,则虽有精明之士不能遍习, 而吏得上下以为奸,此刑书之弊也。盖自高宗以来,其大节鲜可纪,而格令之书, 不胜其繁也。

高宗既昏懦,而继以武氏之乱,毒流天下,几至于亡。自永徽以后,武氏已得 志,而刑滥矣。当时大狱,以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杂按,谓之“三司”,而 法吏以惨酷为能,至不释枷而笞棰以死者,皆不禁。律有杖百,凡五十九条,犯者 或至死而杖未毕,乃诏除其四十九条,然无益也。武后已称制,惧天下不服,欲制 以威,乃修后周告密之法,诏官司受讯,有言密事者,驰驿奏之。自徐敬业、越王 贞、琅邪王冲等起兵讨乱,武氏益恐。乃引酷吏周兴、来俊臣辈典大狱,与侯思止、 王弘义、郭弘霸、李敬仁、康韦、卫遂忠等集告事数百人,共为罗织,构陷无辜。 自唐之宗室与朝廷之士,日被告捕,不可胜数,天下之人,为之仄足,如狄仁杰、 魏元忠等皆几不免。左台御史周矩上疏曰:“比奸憸告讦,习以为常。推劾之吏, 以深刻为功,凿空争能,相矜以虐。泥耳囊头,摺胁签爪,县发燻耳,卧邻秽溺, 刻害支体,糜烂狱中,号曰‘狱持’;闭绝食饮,昼夜使不得眠,号曰‘宿囚’。 残贼威暴,取决目前。被诬者苟求得死,何所不至?为国者以仁为宗,以刑为助, 周用仁而昌,秦用刑而亡。愿陛下缓刑用仁,天下幸甚!”武后不纳。麟台正字陈 子昂亦上书切谏,不省。及周兴、来俊臣等诛死,后亦老,其意少衰,而狄仁杰、 姚崇、宋璟、王及善相与论垂拱以来酷滥之冤,太后感寤,由是不复杀戮。然其毒 虐所被,自古未之有也。大足元年,乃诏法司及推事使敢多作辩状而加语者,以故 入论。中宗、韦后继以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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