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各以数去之,余以减数,其余如度法得一为日,不尽为日分,即所求 年天正冬至后晨平见日及分。其金、水,以夕见伏日去之,得者余为夕平见日及分。
求平见见月日:置冬至去朔日数及分,各以冬至后日数及分加之,分满度法从 日,起天正月,依大小去之,不满月者为去朔日,命日算外,即星见所在月日及分。
求后见:各以终日及分加之,满去如前。其金、水各以晨夕加之,满去如前, 加晨得夕,加夕得晨。
木:平见在春分前者,以三千三百四十乘去大寒后十日数,以加平见分,满法 去之,以为定见日及分。立秋后者,以四千二百乘去寒露日,加之,满同前。春分 至清明均加四日,后至立夏五日,以后至芒种加六日,均至立秋。小雪前者,以七 千四百乘去寒露日数,以减平见日分;冬至后者,以八千三百乘去大寒后十日数, 以减之;小雪至冬至均减八日,为定日数。初见伏去日各十四度。
火:平见在雨水前,以二万六千八百八十乘去大寒日数;在立夏后,以万三千 四百四十乘去立秋日数,以加见日分,满去如前;雨水至立夏,均加二十九日。小 雪前,以万一千五百八十乘去处暑日数;冬至后,以三万四千三百八十乘去大寒日 数,满去如前,以减之;小雪至冬至,均减二十五日。初见伏去日各十七度。
土:平见在处暑前,以万二千三百七十乘去大暑日数;白露后,以八千三百四 十乘去霜降日数,以加见日分,满去如前;处暑至白露均加九日。小寒前,以四千 九百八十乘去霜降日数,小寒至立春均减九日,立春后减八日,启蛰后去七,气别 去一,至谷雨去三,夏至后十日去一,至大暑去尽。初见伏去日各十七度。
金:晨平见,在立春前者,以四千一百二十乘去小寒日数小满后,以四千一百 二十乘去夏至日数,以加见日分,满去如前立春至小满均加三日。立秋前,以四千 一百二十乘去小暑日数,小雪后以四千一百二十乘去冬至日数,满去如前,以减之, 立秋至小雪均减三日。夕平见,在启蛰前,以六千三百九十乘去小雪日数。清明后, 以六千二百九十乘去芒种日数,满去如前,以减之,启蛰至清明均减九日。处暑前, 以六千二百九十乘去夏至日数;寒露后,以六千二百九十乘去大雪日数;以加之, 处暑至寒露均加九日。初见伏去日各十一度。
水:晨平见,在雨水后、立夏前者,应见不见。启蛰至雨水,去日十八度外、 四十六度内,晨有木、火、土、金一星已上者,见;无者不见。立夏至小满,去日 度如前,晨有木、火、土、金一星已上者,见;无者亦不见。从霜降至小雪加一日, 冬至至小寒减四日,立春至雨水减三日。冬至前,一去三,二去二,三去一。夕平 见,在处暑后、霜降前者,应见不见。立秋至处暑,夕有星,去日如前者,见;无 者亦不见。霜降至立冬,夕有星,去日如前者,见;无者亦不见。从谷雨至夏至, 减二日。初见伏去日各十七度。
行五星法:
置星定见之前夜半日所在宿度算及分,各以定见日分加其分,满度法从度。又 以星初见去日度数,晨减、夕加之,满去如前,即星初见所在度及分。
求次日:各加一日所行度及分,有小分者,各日数为母,小分满其母去从分, 分满度法从度。其行有益疾迟者,副置一日行分,各以其分疾益迟损之。留者因前, 退则减之,伏不注度,顺行出斗去其分,退行入斗先加分。讫,皆以千四十约分, 为大分,以四十一为母。
木:初见,顺,日行万六百一十八分,日益迟六十分,一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 万三千八百三十二分而留。二十六日乃退,日六千一百一分,八十四日退十二度、 八百四分。又留二十五日、三万七千六百一十二分、小分四,乃顺。初日行三千八 百三十七分,日益疾六十分,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万三千七百一十八分而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