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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4/7)

故时议者窃云,主昏于上,政清于下。

孝昭在籓,已知其失,即位之后,将加惩革,未几而崩。武成即位,思存轻典, 大宁元年,乃下诏曰:“王者所用,唯在赏罚,赏贵适理,罚在得情。然理容进退, 事涉疑似,盟府司勋,或有开塞之路,三尺律令,未穷画一之道。想文王之官人, 念宣尼之止讼,刑赏之宜,思获其所。自今诸应赏罚,皆赏疑从重,罚疑从轻。” 又以律令不成,频加催督。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睿等,奏上《齐律》十二篇: 一曰名例,二曰禁卫,三曰婚户,四曰擅兴,五曰违制,六曰诈伪,七曰斗讼,八 曰贼盗,九曰捕断,十曰毁损,十一曰厩牧,十二曰杂。其定罪九百四十九条。又 上《新令》四十卷,大抵采魏、晋故事。其制,刑名五:一曰死,重者轘之,其次 枭首,并陈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其次斩刑,殊身首。其次绞刑,死而 不殊。凡四等。二曰流刑,谓论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各一百,髡之,投于边裔, 以为兵卒,未有道里之差。其不合远配者,男子长徒,女子配舂,并六年。三曰刑 罪,即耐罪也。有五岁、四岁、三岁、二岁、一岁之差。凡五等。各加鞭一百。其 五岁者,又加笞八十,四岁者六十,三岁者四十,二岁者二十,一岁者无笞。并锁 输左校而不髡。无保者钳之。妇人配舂及掖庭织。四曰鞭,有一百、八十、六十、 五十、四十之差,凡五等。五曰杖,有三十、二十、十之差,凡三等。大凡为十五 等。当加者上就次,当减者下就次。赎罪旧以金,皆代以中绢。死一百匹,流九十 二匹,刑五岁七十八匹,四岁六十四匹,三岁五十匹,二岁三十六匹。各通鞭笞论。 一岁无笞,则通鞭二十四匹。鞭杖每十,赎绢一匹。至鞭百,则绢十匹。无绢之乡, 皆准绢收钱。自赎笞十已上至死。又为十五等之差。当加减次,如正决法。合赎者, 谓流内官及爵秩比视、老小阉痴并过失之属。犯罚绢一匹及杖十已上,皆名为罪人。 盗及杀人而亡者,即悬名注籍,甄其一房配驿户。宗室则不注盗,及不入奚官,不 加宫刑。自犯流罪已下合赎者,及妇人犯刑已下,侏儒、笃疾、癃残非犯死罪,皆 颂系之。罪刑年者锁,无锁以枷。流罪已上加杻械。死罪者桁之。决流刑鞭笞者, 鞭其背。五十,一易执鞭人。鞭鞘皆用熟皮,削去廉棱。鞭疮长一尺。笞者笞臂, 而不中易人。杖长三尺五寸,大头径二分半,小头径一分半。决三十已下杖者,长 四尺,大头径三分,小头径二分。在官犯罪,鞭杖十为一负。闲局六负为一殿,平 局八负为一殿,繁局十负为一殿。加于殿者,复计为负焉。赦日,则武库令设金鸡 及鼓于阊阖门外之右。勒集囚徒于阙前,挝鼓千声,释枷锁焉。又列重罪十条:一 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 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是后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又敕仕门之子弟常讲习之。齐人多晓法律,盖由此也。其不可为定法者,别制《权 令》二卷,与之并行。后平秦王高归彦谋反,须有约罪,律无正条,于是遂有《别 条权格》,与律并行。大理明法,上下比附,欲出则附依轻议,欲入则附从重法, 奸吏因之,舞文出没。至于后主,权幸用事,有不附之者,阴中以法。纲纪紊乱, 卒至于亡。

周文帝之有关中也,霸业初基,典章多阙。大统元年,命有司斟酌今古通变可 以益时者,为二十四条之制,奏之。七年,又下十二条制。十年,魏帝命尚书苏绰, 总三十六条,更损益为五卷,班于天下。其后以河南赵肃为廷尉卿,撰定法律。肃 积思累年,遂感心疾而死。乃命司宪大夫拓拔迪掌之。至保定三年三月庚子乃就, 谓之《大律》,凡二十五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祀享,四曰朝会,五曰婚 姻,六曰户禁,七曰水火,八曰兴缮,九曰卫宫,十曰市廛,十一曰斗竞,十二曰 劫盗,十三曰贼叛,十四曰毁亡,十五曰违制,十六曰关津,十七曰诸侯,十八曰 厩牧,十九曰杂犯,二十曰诈伪,二十一曰请求,二十二曰告言,二十三曰逃亡, 二十四曰系讯,二十五曰断狱。大凡定罪一千五百三十七条。其制罪,一曰权刑五, 自十至五十。二曰鞭刑五,自六十至于百。三曰徒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 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十。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徒四年者,鞭九十,笞 四十。徒五年者,鞭一百,笞五十。四曰流刑五,流卫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者, 鞭一百,笞六十。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者,鞭一百,笞七十。流荒服,去皇畿三 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八十。流镇服,去皇畿四千里者,鞭一百,笞九十。流蕃 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一百。五曰死刑五,一曰磬,二曰绞,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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