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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四(4/6)

簇,歌应钟,皆是旋相为宫之义。蔡邕《明堂月令章句》曰:“孟春月则太簇为宫, 姑洗为商,蕤宾为角,南吕为徵,应钟为羽,大吕为变宫,夷则为变徵。他月放此。” 故先王之作律吕也,所以辩天地四方阴阳之声。扬子云曰:“声生于律,律生于辰。” 故律吕配五行,通八风,历十二辰,行十二月,循环转运,义无停止。譬如立春木 王火相,立夏火王土相,季夏余分,土王金相,立秋金王水相,立冬水王木相。还 相为宫者,谓当其王月,名之为宫。今若十一月不以黄钟为宫,十三月不以太簇为 宫,便是春木不王,夏王不相,岂不阴阳失度,天地不通哉?刘歆《钟律书》云: “春宫秋律,百卉必凋;秋宫春律,万物必荣;夏宫冬律,雨雹必降;冬宫夏律, 雷必发声。”以斯而论,诚为不易。且律十二,今直为黄钟一均,唯用七律,以外 五律,竟复何施?恐失圣人制作本意。故须依礼作还相为宫之法。

上曰:“不须作旋相为宫,且作黄钟一均也。”弘又论六十律不可行:

谨案《续汉书-律历志》,元帝遣韦玄成问京房于乐府,房对:“受学故小黄 令焦延寿。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阳下生 阴,阴上生阳,终于中吕,而十二律毕矣。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上下相 生,终于南事,六十律毕矣。十二律之变至于六十,犹八卦之变至于六十四也,冬 至之声,以黄钟为宫,太簇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徵,南吕为羽,应钟为变宫, 蕤宾为变徵。此声气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统一日。其馀以次运行,当日者各自 为宫,而商徵以类从焉。”房又曰:“竹声不可以度调,故作准以定数。准之状如 瑟,长一丈而十三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钟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画分寸,以为 六十律清浊之节。”执始之类,皆房自造。房云受法于焦延寿,未知延寿所承也。 至元和年,待诏候钟律殷肜上言:“官无晓六十律以准调音者。故待诏严崇具以准 法教其子宣,愿召宣补学官,主调乐器。”大史丞弘试宣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 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罢。自此律家莫能为准施弦。熹平年,东观召典律者太子 舍人张光问准意。光等不知,归阅旧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书,犹不能定其弦缓 急,故史官能辨清浊者遂绝。其可以相传者,唯大榷常数及候气而已。据此而论, 京房之法,汉世已不能行。沈约《宋志》曰:“详案古典及今音家,六十律无施于 乐。”《礼》云“十二管还相为宫”,不言六十。《封禅书》云:“大帝使素女鼓 五十弦瑟而悲,破为二十五弦。”假令六十律为乐,得成亦所不用。取“大乐必易, 大礼必简”之意也。

又议曰:

案《周官》云:“大司乐掌成均之法。”郑众注云:“均,调也。乐师主调其 音。”《三礼义宗》称:“《周官》奏黄钟者,用黄钟为调,歌大吕者,用大吕为 调。奏者谓堂下四悬,歌者谓堂上所歌。但一祭之间,皆用二调。”是知据宫称调, 其义一也。明六律六吕迭相为宫,各自为调。今见行之乐,用黄钟之宫,乃以林钟 为调,与古典有违。晋内书监荀勖依典记,以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之法,制十二笛。 黄钟之笛,正声应黄钟,下徵应林钟,以姑洗为清角。大吕之笛,正声应大吕,下 徵应夷则。以外诸均,例皆如是。然今所用林钟,是勖下徵之调。不取其正,先用 其下,于理未通,故须改之。

上甚善其义,诏弘与姚察、许善心、何妥、虞世基等正定新乐,事在《音律志》。 是后议置明堂,诏弘条上故事,议其得失,事在《礼志》。上甚敬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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