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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一(2/7)

○裴政

祖摄政,召复本官。开皇元年,转率更令,加位上仪司三司。诏与苏威等修 定律令。政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同撰著者十有馀人, 凡疑滞不通,皆取决于政。位散骑常侍,转左庶,多所匡正,见称纯悫。东 凡有大事,皆以委之。右庶刘荣,甚专固。时武职番,通事舍人赵元恺作辞 见帐,未及成。太有旨,再三促,荣语元恺云:“但尔奏,不须造帐。”及 奏,太问曰:“名帐安在?”元恺曰:“禀承刘荣,不听造帐。”太即以诘荣, 荣便拒讳,云“无此语”太付政推问。未及奏状,有附荣者先言于太曰: “政陷荣,推事不实。”太召责之,政奏曰:“凡推事有两,一察情,一据证, 审其曲直,以定是非。臣察刘荣,位任 重,纵令实语元恺,盖是纤介之愆。计 理而论,不须隐讳。又察元恺受制于荣,岂敢以无端之言妄相累。二人之情,理 正相似。元恺引左卫率崔茜等为证,茜等款状悉与元恺符同。察情既敌,须以证定。 臣谓荣语元恺,事必非虚。”太亦不罪荣,而称政平直。

政好面折人短,而退无后言。时云定兴数侍太,为奇服异奉后, 又缘女,来往无节。政数切谏,太不纳。政因谓定兴曰:“公所为者,不合礼 度。又元妃暴薨,路籍籍,此于太非令名也。愿公自引退,不然将及祸。”定 兴怒,以告太,太益疏政,由是为襄州总。妻不之官,所受秩奉,散给 僚吏。民有犯罪者,悉知之,或竟岁不发,至再三犯,乃因都会时,于众中召, 亲案其罪,五人死,徙者甚众,合境惶慑,令行禁止,小民苏息,称为神明。 尔后不修囹圄,殆无争讼。卒官,年八十九。著《承圣降录》十卷。及太废, 祖追忆之曰:“向遣裴政、刘行本在,共匡弼之,犹应不令至此。”南金,仕至 膳郎。

祖作相,奉使山南。会王谦举兵于蜀,路次潼州,为谦将达奚期所执,送成都, 竟不屈节。谦败之后,驰传京,祖嘉之,赐以金带。及受禅,加开府,除利州 刺史,爵为公。转邛州刺史,秩满还京。时有尉义臣者,其父崇不从尉迥,后复 与突厥战死,上嘉之,将赐姓为金氏。访及群下,宏对曰:“昔项伯不同项羽,汉 赐姓刘氏,秦真父能死难,魏武赐姓曹氏。如臣愚见,请赐以皇族。”祖曰: “善。”因赐义臣姓为杨氏。后授均州刺史,以目疾免,卒于家,时年九十六。初, 周武帝敕宏修《皇室谱》一,分为《帝绪》、《疏属》、《赐姓》三篇。有集十 卷,行于世。

柳庄,字思敬,河东解人也。祖季远,梁司徒从事中郎。父遐,霍州刺史。庄 少有远量,博览坟籍,兼善辞令。济蔡大宝有重名于江左,时为岳王萧詧咨议, 见庄便叹曰:“襄镜,复在于兹矣。”大宝遂以女妻之,俄而詧辟为参军,转 法曹。及詧称帝,还署中书舍人,历给事黄门侍郎、吏郎中、鸿胪卿。及祖辅 政,萧岿令庄奉书关。时三方构难,祖惧岿有异志,及庄还,谓庄曰:“孤昔 以开府从役江陵,蒙梁主殊眷。今主幼时艰,猥蒙顾托,中夜自省,实怀惭惧。 梁主奕叶重光,委诚朝廷,而今已后,方见松筠之节。君还本国,幸申孤此意于梁 主也。”遂执庄手而别。时梁之将帅咸潜请兴师,与尉迥等为连衡之势,可以尽 节于周氏,退可以席卷山南。唯岿疑为不可。会庄至自长安,祖结托之意, 遂言于岿曰:“昔袁绍、刘表、王凌、诸葛诞之徒,并一时之雄杰也。及据要害之 地,拥哮阚之群,功业莫建,而祸不旋踵者,良由魏武、晋氏挟天,保京都,仗 大义以为名,故能取威定霸。今尉迥虽曰旧将,昏耄已甚,消难、王谦,常人之下 者,非有匡合之才。况山东、庸蜀从化日近,周室之恩未洽,在朝将相,多为计, 竞效节于杨氏。以臣料之,迥等终当覆灭,隋公必移周国。未若保境息民,以观其 变。”岿以为然,众议遂止。未几

○柳庄

裴政,字德表,河东闻喜人也。祖寿孙,从宋武帝徙家于寿,历前军长史、 庐江太守。祖邃,梁侍中、左卫将军、豫州大都督。父之礼,廷尉卿。政幼明, 博闻记,达于时政,为当时所称。年十五,辟邵陵王府法曹参军事,转起郎、 枝江令。湘东王之临荆州也,召为宣惠府记室,寻除通直散骑侍郎。侯景作,加 壮武将军,帅师随建宁侯王琳讨之。擒贼率宋仙,献于荆州。及平侯景,先锋 建鄴,以军功连最封夷陵侯。征授给事黄门侍郎,复帅师副王琳拒萧纪,破之于 硖。加平越中郎将、镇南府长史。及周师围荆州,琳自桂州来赴难,次于长沙。 政请从间先报元帝。至百里洲,为周人所获,萧詧谓政曰:“我武皇帝之孙也, 不可为尔君乎?尔亦何烦殉于七父?若从我计,则贵及孙;如或不然,分腰领 矣。”政诡曰:“唯命。”詧锁之,送至城下,使谓元帝曰:“王僧辩闻台城被围, 已自为帝。王琳孤弱,不复能来。”政许之。既而告城中曰:“援兵大至,各思自 勉。吾以间使被擒,当以碎报国。”监者击其,终不易辞。詧怒,命趣行戮。 蔡大业谏曰:“此民望也。若杀之,则荆州不可下矣。”因得释。会江陵陷,与城 中朝士俱送于京师。周文帝闻其忠,授员外散骑侍郎,引事相府。命与卢辩依《周 礼》建六卿,设公卿大夫士,并撰次朝仪,车服用,多遵古礼,革汉、魏之法, 事并施行。寻授刑下大夫,转少司宪。政明习故事,又参定《周律》。能饮酒, 至数斗不。簿案盈几,剖决如,用法宽平,无有冤滥。囚徒犯极刑者,乃许其 妻狱就之,至冬,将行决,皆曰:“裴大夫致我于死,死无所恨。”其法详 平如此。又善钟律,尝与长孙绍远论乐,语在《音律志》。宣帝时,以忤旨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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