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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三(2/4)

上圆之制。诸书所说,并云下方,郑注《周官》,独为此义,非直与古违 异,亦乃乖背礼文。寻文求理,恐未惬。《尸》曰:“殷人馆。”《考工记》 曰:“殷人重屋,堂修七寻,堂崇三尺,四阿重屋。”注云:其修七寻,五丈六尺, 放夏周则其博九寻,七丈二尺。”又曰:“周人明堂,度九尺之筵,东西九筵。南 北七筵。堂崇一筵。五室,凡二筵。”《礼记-明堂位》曰:“天之庙,复庙重 檐。”郑注云:“复庙,重屋也。”注《玉藻》云:“天庙及寝,皆如明堂制。” 《礼图》云:“于内室之上,起通天之观,观八十一尺,得之数,其声浊,君之 象也。”《大礼》曰:“明堂者,古有之。凡九室,一室有四八牖。以茅盖, 上圆下方,外曰璧雝。赤缀,白缀牖。堂三尺,东西九仞,南北七筵。其 方三百步。凡人民疾,六畜疫,五谷灾,生于天不顺。天不顺,生于明堂不饰。 故有天灾,则饰明堂。”《周书-明堂》曰:“堂方百一十二尺,四尺,阶博六 尺三寸。室居内,方百尺,室内方六十尺。八尺,博四尺。”《作洛》曰: “明堂太庙寝,咸有四阿,重亢重廊。”孔氏注云:“重亢累栋,重廊累屋也。” 《礼图》曰:“秦明堂九室十二阶,各有所居。”《吕氏秋》曰:“有十二堂。” 与《月令》同,并不论尺丈。臣恺案,十二阶虽不与《礼》合,一月一阶,非无理 思。《黄图》曰:“堂方百四十四尺,法坤之策也,方象地。屋圆楣径二百一十六 尺,法乾之策也,圆象天。太室九,法九州。太室方六丈,法之变数。十二堂 法十二月,三十六法极之变数,七十二牖法五行所行日数。八达象八风,法八 卦。通天台径九尺,法乾以九覆六。八十一尺,法黄钟九九之数。二十八象二 十八宿。堂三尺,上阶三等,法三统。堂四向五,法四时五行。殿门去殿七十 二步,法五行所行。门堂长四丈,取太室三之二。垣无蔽目之照,牖六尺,其外 倍之。殿垣方,在内,法地也。四周于外,象四海,圆法也。阔二十四 丈,象二十四气。内径三丈,应《觐礼经》。”武帝元封二年,立明堂汶上,无 室。其外略依此制。《泰山通议》今亡,不可得而辨也。

元始四年八月,起明堂、辟雍长安城南门,制度如仪。一殿,垣四面,门八观, 外周,堤壤四尺,和会筑作三旬。五年正月六日辛未,始郊太祖皇帝以天。 二十二日丁亥,宗祀孝文皇帝于明堂以上帝,及先贤、百辟、卿士有益者,于是 秩而祭之。亲扶三老五更,袒而割牲,跪而之。因班时令,宣恩泽。诸侯王、宗 室、四夷君长、匈、西国侍,悉奉贡助祭。

《礼图》曰:“建武三十年作明堂,明堂上圆下方,上圆法天,下方法地,十 二堂法日辰,九室法九州。室八牖,八九七十二,法一时之王。室有二,二九十 八,法土王十八日。内堂正坛三尺,土阶三等。”胡伯始注《汉官》云:“古 清庙盖以茅,今盖以瓦,瓦下藉茅,以存古制。”《东京赋》曰:“乃营三,布 政颁常。复庙重屋,八达九房。造舟清池,惟泱泱。”薛综注云:“复重廇覆, 谓屋平覆重栋也。”《续汉书-祭祀志》云:“明帝永平二年,祀五帝于明堂,五 帝坐各其方,黄帝在未,皆如南郊之位。光武位在青帝之南,少退西面,各一犊, 奏乐如南郊。”臣恺《诗》云,《我将》祀文王于明堂“我将我享,维维羊” 据此则备太牢之祭。今云一犊,恐与古殊。自晋以前,未有鹑尾,其圆墙璧,一 依本图。《晋起居注》裴頠议曰:“尊祖天,其义明著,庙宇之制,理据未分。 直可为一殿,以崇严祀,其余杂碎,一皆除之。”臣恺案,天垂象,圣人则之。辟 雍之星,既有图状,晋堂方构,不合天文。既阙重楼,又无璧,空堂乖五室之义, 直殿违九阶之文。非古欺天,一何过甚!后魏于北台城南造圆墙,在璧外,门在 内迥立,不与墙相连。其堂上九室,三三相重,不依古制,室间通巷,违舛多。 其室皆用墼累,极成褊陋。后魏《乐志》曰:“孝昌二年立明堂,议者或言九室, 或言五室,诏断从五室。后元叉执政,复改为九室,遭不成。”《宋起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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