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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三(2/7)

“夫羽旄可以展耳目之适,丝竹可以肆游 宴之娱,故于乐贵县,有哀则废。至若德俭如礼,升降有数,文昭旂旗之明,锡 鸾为行动之响,列明贵贱,非措哀乐于其间矣。谓威仪鼓依旧为允。”

鸿又驳曰:“案三年之丧,没闰之义,懦生学士,犹或病诸。龙虎生自戎之 乡,不蒙稽古之训,数月成年,便惧违缓。原其本非贪荣求位,而责以义方,未 可使尔也。且三年之丧,再期而大祥,中月而禫。郑玄以中为间,王、杜以为是月 之中。郑亦未为必会经旨,王、杜岂于必乖圣意。既诸儒探赜先圣,后贤见有不同, 晋武后虽从宋昌、许猛之驳,同郑禫议,然初亦从程猗,赞成王、杜之言。二论得 否,未可知也。圣人大祥之后,鼓素琴,成笙歌者,以丧事既终,余哀之中,可以 存乐故也。而乐府必以戚羽,施之金石,然后为乐,乐必使工为之。庶民凡品, 于祥前鼓琴,可无罪乎?律之所防,岂必为贵士,亦及凡庶。府之此义,弥不通矣。 鲁人朝祥而暮歌,孔以为逾月则可矣。尔则大祥之后,丧事之终,鼓琴笙歌,经 礼所许。龙虎宿卫皇,岂合刑五岁。就如郑义,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六月十 五升、布衣、素冠、缟纰及黄裳、彩缨以居者,此则三年之余哀,不在服数之内 也。衰绖则埋之于地,杖则弃之隐,此非丧事终乎?府以大祥之后,不为丧事之 终,何得复言素琴以示终也。丧事尚远日,诚如郑义。龙虎未尽二十七月而请宿卫, 实为匆匆,于戚之理,合在情责。便以衣素缟之时,而罪同杖绖苫塊之日,于礼 宪未允。详之律意,冒丧求仕,谓在斩焉草土之中,不谓除衰杖之后也。又龙虎 列居丧日月,无所隐冒,府应告之以礼,遣还终月。便幸彼味识,加之罪,岂是 遵礼敦风,民之致乎?正如郑义,龙虎罪亦不合刑,匆匆之失,宜科鞭五十。”

麦秀》之歌,《小雅》曰“君作 歌,惟以告哀”,《魏诗》曰“心之忧矣,我歌且谣”若斯之类,岂可谓之金石 之乐哉?是以徒歌谓之谣,徒谓之和。《记》曰:‘比音而乐之,及戚羽谓 之乐。’若夫礼乐之施于金石,越于声音者,此乃所谓乐也。至于素琴以示终、笙 歌以省哀者,则非乐矣。《间传》云:大祥除衰,杖而素缟麻衣,大祥之服也。 《杂记》注云:‘玄衣黄裳,则是禫祭,黄者,未大吉也。’《檀弓》云:‘祥而 缟,是月禫,徙月乐。’《郑志》:赵商问,郑玄答云:祥谓大祥,二十五月。是 月禫,谓二十七月,非谓上祥之月也。徙月而乐。许猛《释六征》曰:乐者,自谓 八音克谐之乐也。谓在二十八月,工奏金石之乐耳。而驳云:‘大祥之后,丧事终 矣。’脱如此驳,禫复焉施?又驳云:‘禫中鼓琴,复有罪乎?’然禫则黄裳,未 大吉也,鼓琴存乐,在礼所许。若使工奏八音,然成韵,既未徙月,不罪伊何! 又驳云:‘禫中既得从御职事,求上何为不可?’检龙虎居丧二十六月,始是素缟 麻衣,大祥之中,何谓禫乎?三年没闰,理无可疑。麻衣在,冒仕求荣,实为大 尤,罪其焉舍!又省依王、杜禫祥同月,全乖郑义。丧凶尚远,而速除,何匆匆 者哉?下府愚量,郑为得之。何者?《礼记》云:‘吉事尚近日,凶事尚远日。’ 又《论语》云:‘丧与其易宁戚。’而服限三年,痛尽终。中月之解,虽容二义, 尚远宁戚。又检王、杜之义,起于魏末晋初。及越骑校尉程猗赞成王肃,驳郑禫二 十七月之失,为六征三验,上言于晋武帝曰:‘夫礼国之大典,兆民所日用,岂可 二哉。今服礻覃者各各不同,非圣世一统之谓。郑玄说二十七月禫,甚乖大义。臣 每难郑失,六有征,三有验,初未能破臣难而通玄说者。’如猗之意,谓郑义废矣。 太康中,许猛上言扶郑,《释六禫》,《解三验》,以郑禫二十七月为得,猗及王 肃为失。而博士宋昌等议猛扶郑为衷,晋武从之。王、杜之义,于是败矣。王、杜 之义见败者,晋武知其不可行故也。而上省同猗而赞王,亏郑之成轨,窃所未宁。 更无异义,还从前。”

兼仪曹郎中房景先驳曰:“案祖胄议以功德有丧,鼓不作;雅哲议齐衷卒哭, 箫必陈,准之轻重,理用未安。圣人推情以制服,据服以副心,何容拜虞生之奠 于神,袭衰麻而奏乐。大燧一移,衰情顿尽,反心以求,岂制礼之意也。就如所 言,义服恩轻,既虞而乐,正服一期,何以为断?或义服尊,正服卑,如此之比, 复何品节?雅哲所议,公之丧非嫡者

三年七月,司空、清河王怿第七叔母北海王妃刘氏薨,司徒、平原郡开国公 肇兄员外亡,并上言,未知犹作鼓不,请下礼官议决。太学博士 封祖胄议:“《丧大记》云:期九月之丧,既葬饮酒,不与人乐之;五月三月 之丧,比葬,饮酒,不与人乐之;世叔母、故主、宗,直云饮酒,不言 不与人乐之。郑玄云:‘义服恩轻。’以此推之,明义服葬容有乐理。又《礼》: ‘大功言而不议,小功议而不及乐。’言论之间,尚自不及,其于声作,明不得也。 虽复功德,乐在宜止。”四门博士蒋雅哲议:“凡三司之尊,开国之重,其于王服, 皆有厌绝。若尊同敌,虽疏尚宜彻乐。如或不同,姓之丧非嫡者,既殡之后, 义不阙乐。”国助教韩神固议: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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