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羽旄可以展耳目之适,丝竹可以肆游 宴之娱,故于乐贵县,有哀则废。至若德俭如礼,升降有数,文昭旂旗之明,锡 鸾为行动之响,列明贵贱,非措哀乐于其间矣。谓威仪鼓
依旧为允。”
鸿又驳曰:“案三年之丧,没闰之义,懦生学士,犹或病诸。龙虎生自戎之 乡,不蒙稽古之训,数月成年,便惧违缓。原其本非贪荣求位,而
责以义方,未 可使尔也。且三年之丧,再期而大祥,中月而禫。郑玄以中为间,王、杜以为是月 之中。郑亦未为必会经旨,王、杜岂于必乖圣意。既诸儒探赜先圣,后贤见有不同, 晋武后虽从宋昌、许猛之驳,同郑禫议,然初亦从程猗,赞成王、杜之言。二论得 否,未可知也。圣人大祥之后,鼓素琴,成笙歌者,以丧事既终,余哀之中,可以 存乐故也。而乐府必以
戚羽
,施之金石,然后为乐,乐必使工为之。庶民凡品, 于祥前鼓琴,可无罪乎?律之所防,岂必为贵士,亦及凡庶。府之此义,弥不通矣。 鲁人朝祥而暮歌,孔
以为逾月则可矣。尔则大祥之后,丧事之终,鼓琴笙歌,经 礼所许。龙虎
宿卫皇
,岂
合刑五岁。就如郑义,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六月十 五升、布
衣、素冠、缟纰及黄裳、彩缨以居者,此则三年之余哀,不在服数之内 也。衰绖则埋之于地,杖则弃之隐
,此非丧事终乎?府以大祥之后,不为丧事之 终,何得复言素琴以示终也。丧事尚远日,诚如郑义。龙虎未尽二十七月而请宿卫, 实为匆匆,于戚之理,合在情责。便以
衣素缟之时,而罪同杖绖苫塊之日,于礼 宪未允。详之律意,冒丧求仕,谓在斩焉草土之中,不谓除衰杖之后也。又龙虎
列居丧日月,无所隐冒,府应告之以礼,遣还终月。便幸彼味识,
加之罪,岂是 遵礼敦风,
民之致乎?正如郑义,龙虎罪亦不合刑,匆匆之失,宜科鞭五十。”
麦秀》之歌,《小雅》曰“君作 歌,惟以告哀”,《魏诗》曰“心之忧矣,我歌且谣”若斯之类,岂可谓之金石 之乐哉?是以徒歌谓之谣,徒
谓之和。《记》曰:‘比音而乐之,及
戚羽
谓 之乐。’若夫礼乐之施于金石,越于声音者,此乃所谓乐也。至于素琴以示终、笙 歌以省哀者,则非乐矣。《间传》云:大祥除衰,杖而素缟麻衣,大祥之服也。 《杂记》注云:‘玄衣黄裳,则是禫祭,黄者,未大吉也。’《檀弓》云:‘祥而 缟,是月禫,徙月乐。’《郑志》:赵商问,郑玄答云:祥谓大祥,二十五月。是 月禫,谓二十七月,非谓上祥之月也。徙月而乐。许猛《释六征》曰:乐者,自谓 八音克谐之乐也。谓在二十八月,工奏金石之乐耳。而驳云:‘大祥之后,丧事终 矣。’脱如此驳,禫复焉施?又驳云:‘禫中鼓琴,复有罪乎?’然禫则黄裳,未 大吉也,鼓琴存乐,在礼所许。若使工奏八音,
然成韵,既未徙月,不罪伊何! 又驳云:‘禫中既得从御职事,求上何为不可?’检龙虎居丧二十六月,始是素缟 麻衣,大祥之中,何谓禫乎?三年没闰,理无可疑。麻衣在
,冒仕求荣,实为大 尤,罪其焉舍!又省依王、杜禫祥同月,全乖郑义。丧凶尚远,而
速除,何匆匆 者哉?下府愚量,郑为得之。何者?《礼记》云:‘吉事尚近日,凶事尚远日。’ 又《论语》云:‘丧与其易宁戚。’而服限三年,痛尽终
。中月之解,虽容二义, 尚远宁戚。又检王、杜之义,起于魏末晋初。及越骑校尉程猗赞成王肃,驳郑禫二 十七月之失,为六征三验,上言于晋武帝曰:‘夫礼国之大典,兆民所日用,岂可 二哉。今服礻覃者各各不同,非圣世一统之谓。郑玄说二十七月禫,甚乖大义。臣 每难郑失,六有征,三有验,初未能破臣难而通玄说者。’如猗之意,谓郑义废矣。 太康中,许猛上言扶郑,《释六禫》,《解三验》,以郑禫二十七月为得,猗及王 肃为失。而博士宋昌等议猛扶郑为衷,晋武从之。王、杜之义,于是败矣。王、杜 之义见败者,晋武知其不可行故也。而上省同猗而赞王,
亏郑之成轨,窃所未宁。 更无异义,还从前
。”
兼仪曹郎中房景先驳曰:“案祖胄议以功德有丧,鼓不作;雅哲议齐衷卒哭, 箫
必陈,准之轻重,理用未安。圣人推情以制服,据服以副心,何容拜虞生之奠 于神
,袭衰麻而奏乐。大燧一移,衰情顿尽,反心以求,岂制礼之意也。就如所 言,义服恩轻,既虞而乐,正服一期,何以为断?或义服尊,正服卑,如此之比, 复何品节?雅哲所议,公
之丧非嫡者
三年七月,司空、清河王怿第七叔母北海王妃刘氏薨,司徒、平原郡开国公 肇兄
太
洗
员外亡,并上言,未知
犹作鼓
不,请下礼官议决。太学博士 封祖胄议:“《丧大记》云:期九月之丧,既葬饮酒
,不与人乐之;五月三月 之丧,比葬,饮酒
,不与人乐之;世叔母、故主、宗
,直云饮酒
,不言 不与人乐之。郑玄云:‘义服恩轻。’以此推之,明义服葬容有乐理。又《礼》: ‘大功言而不议,小功议而不及乐。’言论之间,尚自不及,其于声作,明不得也。 虽复功德,乐在宜止。”四门博士蒋雅哲议:“凡三司之尊,开国之重,其于王服, 皆有厌绝。若尊同
敌,虽疏尚宜彻乐。如或不同,
姓之丧非嫡者,既殡之后, 义不阙乐。”国
助教韩神固议: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