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余不服也。唯近臣阍寺,随君而服耳。若大夫之室老,君之所服,无所不 从,而降一等。此三条是从服之通旨,较然之明例。虽近臣之贱,不过随君之服, 未有君轻而臣服重者也。议者云,礼有从轻而重,臣之从君,义包于此。愚谓《服 问》所云“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直是《礼记》之异,独此一条耳。 何以知其然?案《服问》,《经》云:“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而 《大传》云:从服有六,其六曰“有从轻而重”《注》曰:“公子之妻,为其皇 姑。”若从轻而重,不独公子之妻者,则郑君宜更见流辈广论所及,不应还用《服 问》之文,以释《大传》之义。明从轻而重,唯公子之妻。臣之从君,不得包于此 矣。若复有君为母大功,臣从服期,当云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为母大 功,臣从服期。何为不备书两条,以杜将来之惑,而偏著一事,弥结今日之疑。且 臣为君母,乃是徒从,徒从之体,君亡则已。妻为皇姑,既非待从,虽公子早没, 可得不制服乎?为君之父母妻子,君已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盖以恩轻不能追服。 假令妻在远方,姑没遥域,过期而后闻丧,复可不税服乎?若姑亡必不关公子有否, 闻丧则税,不计日月远近者,则与臣之从君,聊自不同矣。
又案,臣服君党,不过五人,悉是三年,其余不服。妻服夫党,可直五人乎? 期功以降,可得无服乎?臣妻事殊,邈然胡越,苟欲引之,恐非通例也。愚谓臣有 合离,三谏待决;妻无去就,一醮终身。亲义既有参差,丧服固宜不等。故见厌之 妇,可得申其本服;君屈大功,不可过从以期。所以从麻而齐,专属公子之妻;随 轻而重,何关从服之臣。寻理求途,傥或在此。必以臣妻相准,未睹其津也。子熙 诚不能远探坟籍,曲论长智,请以情理校其得失。君遭母忧,巨创之痛;臣之为服, 从君之义。如何君至九月,便萧然而即吉;臣犹期年,仍衰哭于君第。创巨而反轻, 从义而反重。缘之人情,岂曰是哉?侍中崔光学洞今古,达礼之宗,顷探幽立义, 申三年之服。虽经典无文,前儒未辨,然推例求旨,理亦难夺。若臣服从期,宜依 侍中之论;脱君仍九月,不得如议者之谈耳。嬴氏焚坑,《礼经》残缺,故今追访 靡据,临事多惑。愚谓律无正条,须准傍以定罪;礼阙旧文,宜准类以作宪。礼有 期同缌功,而服如齐疏者,盖以在心实轻,于义乃重故也。今欲一依丧服,不可从 君九月而服周年;如欲降一等,兄弟之服,不可以服君母。详诸二途,以取折衷, 谓宜麻布,可如齐衰,除限则同小功。所以然者,重其衰麻,尊君母;蹙其日月, 随君降。如此,衰麻犹重,不夺君母之严;日月随降,可塞从轻之责矣。
尚书李平奏,以谓:“《礼》,臣为君党,妻为夫党,俱为从服, 各降君、 夫一等。故君服三年,臣服一期。今司空臣怿自以尊厌之礼,夺其罔极之心,国臣 厌所不及,当无随降之理。《礼记大传》云‘从轻而重’,郑玄注云‘公子之妻为 其皇姑’。既舅不厌妇,明不厌者,还应服其本服。此则是其例。”诏曰:“《礼》 有从无服而有服,何但从轻而重乎?怿今自以厌,故不得申其过隙,众臣古无疑厌 之论,而有从轻之据,曷为不得申其本制也。可从尚书及景林等议。”寻诏曰: “比决清河国臣为君母服期,以礼事至重,故追而审之。今更无正据,不可背章生 条。但君服既促,而臣服仍远。礼缘人情,遇厌须变服。可还从前判,既葬除之。”
四年春正月丁已夜,世宗崩于式乾殿。侍中、中书监、太子少傅崔光,侍中、 领军将军于忠与詹事王显,中庶子侯刚奉迎肃宗于东宫,入自万岁门,至显阳殿, 哭踊久之,乃复。王显欲须明乃行即位之礼。崔光谓显曰:“天位不可暂旷,何待 至明?”显曰:“须奏中宫。”光曰:“帝崩而太子立,国之常典,何须中宫令也。” 光与于忠使小黄门曲集奏置并官行事。于是光兼太尉,黄门郎元昭兼侍中,显兼吏 部尚书,中庶子裴俊兼吏部郎,中书舍人穆弼兼谒者仆射。光等请肃宗止哭,立于 东序。于忠、元昭扶肃宗西面哭十数声,止,服太子之服。太尉光奉策进玺绶,肃 宗跽受,服皇帝兗冕服,御太极前殿。太尉光等降自西阶,夜直群官于庭中北面稽 首称万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