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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六(5/6)

。既一为婢,卖与不 卖,俱非良人。何必以不卖为可原,转卖为难恕。张回之愆,宜鞭一百。卖子葬亲, 孝诚可美,而表赏之议未闻,刑罚之科已降。恐非敦风厉俗,以德导民之谓。请免 羊皮之罪,公酬卖直。”诏曰:“羊皮卖女葬母,孝诚可嘉,便可特原。张回虽买 之于父,不应转卖,可刑五岁。”

先是,皇族有谴,皆不持讯。时有宗士元显富,犯罪须鞫,宗正约以旧制。尚 书李平奏:“以帝宗磐固,周布于天下,其属籍疏远,廕官卑末,无良犯宪,理须 推究。请立限断,以为定式。”诏曰:“云来绵远,繁衍世滋,植籍宗氏,而为不 善,量亦多矣。先朝既无不讯之格,而空相矫恃,以长违暴。诸在议请之外,可悉 依常法。”

其年六月,兼廷尉卿元志、监王靖等上言:“检除名之例,依律文,‘狱成’ 谓处罪案成者。寺谓犯罪迳弹后,使复检鞫证定刑,罪状彰露,案署分两,狱理是 成。若使案虽成,虽已申省,事下廷尉,或寺以情状未尽,或邀驾挝鼓,或门下立 疑,更付别使者,可从未成之条。其家人陈诉,信其专辞,而阻成断,便是曲遂于 私,有乖公体。何者?五诈既穷,六备已立,侥幸之辈,更起异端,进求延罪于漏 刻,退希不测之恩宥,辩以惑正,曲以乱直,长民奸于下,隳国法于上,窃所未安。” 大理正崔纂、评杨机、丞甲休、律博士刘安元以为:“律文,狱已成及决竟,经所 绾,而疑有奸欺,不直于法,及诉冤枉者,得摄讯复治之。检使处罪者,虽已案成, 御史风弹,以痛诬伏;或拷不承引,依证而科;或有私嫌,强逼成罪;家人诉枉, 辞案相背。刑宪不轻,理须讯鞫。既为公正,岂疑于私。如谓规不测之泽,抑绝讼 端,则枉滞之徒,终无申理。若从其案成,便乖复治之律。然未判经赦,及复治理 状,真伪未分。承前以来,如此例皆得复职。愚谓经奏遇赦,及已复治,得为狱成。” 尚书李韶奏:“使虽结案,处上廷尉,解送至省,及家人诉枉,尚书纳辞,连解下 鞫,未检遇宥者,不得为案成之狱。推之情理,谓崔纂等议为允。”诏从之。

熙平中,有冀州妖贼延陵王买,负罪逃亡,赦书断限之后,不自归首。廷尉卿 裴延俊上言:“《法例律》:‘诸逃亡,赦书断限之后,不自归首者,复罪如初。’ 依《贼律》,谋反大逆,处置枭首。其延陵法权等所谓月光童子刘景晖者,妖言惑 众,事在赦后阙,合死坐正。”崔纂以为:“景晖云能变为蛇雉,此乃傍人之 言。虽杀晖为无理,恐赦晖复惑众。是以依违,不敢专执。当今不讳之朝,不应行 无罪之戮。景晖九岁小兒,口尚乳臭,举动云为,并不关己,‘月光’之称,不出 其口。皆奸吏无端,横生粉墨,所谓为之者巧,杀之者能。若以妖言惑众,据律应 死,然更不破阙

惑众。赦令之后方显其;律令之外,更求其罪。赦律何以取信 于天下,天下焉得不疑于赦律乎!《书》曰:与杀无辜,宁失有罪。又案《法例律》: ‘八十已上,八岁已下,杀伤论坐者上请。’议者谓悼耄之罪,不用此律。愚以老 智如尚父,少惠如甘罗,此非常之士,可如其议,景晖愚小,自依凡律。”灵太后 令曰:“景晖既经恩宥,何得议加横罪,可谪略阳民。余如奏。”

时司州表:“河东郡民李怜生行毒药,案以死坐。其母诉称:‘一身年老,更 无期亲,例合上请。’检籍不谬,未及判申,怜母身丧。州断三年服终后乃行决。” 司徒法曹参军许琰谓州判为允。主簿李瑒驳曰:“案《法例律》:‘诸犯死罪,若 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 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检上请之言,非应府州所决。毒杀人者斩,妻 子流,计其所犯,实重余宪。准之情律,所亏不浅。且怜既怀鸩毒之心,谓不可参 邻人任。计其母在,犹宜阖门投畀,况今死也,引以三年之礼乎?且给假殡葬,足 示仁宽,今已卒哭,不合更延。可依法处斩,流其妻子。实足诫彼氓庶,肃是刑章。” 尚书萧宝夤奏从瑒执,诏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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