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祖的
孙,彼此相为只穿绍麻丧服,这已经是五服的最后一等了。同一
祖之父的
孙,已经
了五服,彼此相为,只须袒
左臂、
免示哀即可,’这是因为虽然同姓而血缘已远,所以减少其情谊。同一
祖之祖的
孙,彼此同姓而已,亲属关系已经没有了。这些同姓的人,从
祖以上已经姓氏有别,从玄孙以下已经
了五服,几他们之间可以彼此通婚吗?回答是:这些人都是系在一个老祖宗的正姓之下,在这一
上可以说没有分别;在合族聚餐的时候犷大家还是
辈分
席。因此,周代制定的办法是,只要是同姓的人,即使离老祖宗已经百代也不可彼此通婚。
条可不能因为朝代变了就让百姓也跟着变。
庶不祭祖称,这表明祭祖称的事情应由宗
来
。作父亲的是庶
,就不能为其长
服丧三年,因为庶
不是祖称的继承人。别
为其后裔之始祖,继承别
的嫡长
是大宗,继承别
之庶
的是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即大宗;有五世则迁之宗,即小宗。百世不迁的大宗,就是别
的嫡长
那一支。继承别
的嫡长
那一支,就是百世不迁的大宗。只能继承
祖的宗,是五世则迁的小宗。因为尊祖,所以才尊敬嫡长
,而尊敬嫡长
,也就等于尊祖。诸侯公
的宗法,第一
是只有小宗而无大宗,第二
是只有大宗而无小宗,第三
是无人可为己宗,_也无人以己为宗,这就是诸侯公
宗法的情况。诸侯的公
有这样的宗法,即由国君立一个同母弟作为其余被封为士大夫的异母弟的宗
,这就是公
的宗法。
了五服的族人,恩义已经断绝,就不再彼此互相挂孝。至于五服以内的亲属,该咋服丧还咋服丧。
凡是同姓的男,都有一个共同的祖宗,组合为一个昭穆分’明的族属。从外族嫁过来的女
,以其丈夫的昭穆为昭穆,从而确定其名分称呼,以便于参加族内的
际和聚会。其名分称呼明确了,男女之别才可以
到。对于嫁到本族的异姓女
来说,如果她的丈夫属于父辈,那么他的妻
就属于母辈;如果她的丈夫属于儿
一辈,那么他的妻
就属于儿媳一辈。如果把弟弟的妻
称作儿媳,而称呼嫂嫂为母亲,这不是
了吗!所以说名分称呼,是人
中的大事,可以不慎重吗!
制定丧服的依据有六条:第一条是据血缘关系的远近,第二条是
据社会地位的尊卑,第兰条是
据异姓女
嫁来以后所取得的名分,第四条是
据本族女
的
嫁与否,第五条是
据死者是成年人与否,第六条是从服。从服又可分为六
:第一
是属从,即因亲属关系而为死者服丧,如儿
跟从母亲为母亲的娘家人服丧;第二
是徒从,即非亲属而空为之服丧,例如臣
为国君的家属服丧;第三
是本来有从服而变为无服,例如国君的庶
,本来是应跟从其妻为其岳父服丧的,但因怕
犯国君禁忌,就不服丧了;第四
是本来没有从服而变为有服,例如国君的庶
不为其母亲的娘家人服丧,而庶
之妻却要为之服丧;第五
是本应跟着服重服而变为服轻服,例如妻为其娘家父母服齐衰期,为重,而丈夫为其岳父母仅服绍麻,是轻。第六
是本应跟着服轻服而变为服重服,例如国君的庶
为其生母仅仅
练冠,葬后即除,而庶
之妻却要为之服齐衰期。从恩情这个角度上讲,沿着父亲逐代上推以至于远祖,那是愈远愈轻;从
义这个角度上讲,沿着远祖逐代下推以至于父庙,那是愈远愈重。这样,远祖在恩情上虽轻,在
义上却重;父亲在恩情上虽重,在
义上却轻。这样的有轻有重,从人情
理上讲也就应该这样。国君
兼宗
,有义务聚合族人宴饮,敦睦族谊,但族人却不可自恃与国君有血缘关系而以家人之礼对待他,这是国君所
的地位所决定的。
从恩清上讲,从父亲开始逐代上推以至于远祖,那是愈往上推愈轻;_从义上讲,从远祖开始逐代下推以至于父庙,那是越远越重。由此看来,
其父母乃是人的天
。
其父母就必然会尊敬祖先,尊敬祖先就必然会尊敬宗
,尊敬宗
就必然会团结族人,团结族人就必然会宗庙尊严,宗庙尊严就必然会重视社稷,重视社樱就必然会
护百官,
护百官就必然会刑罚公正,刑罚公正就必然会百姓安宁,百姓安宁就必然会财用充足,财用充足就必然会万事如意,万事如意就必然会礼俗
好,礼俗
好就会导致普天同乐。《诗经》上说:“文王的功德,伟大而令人叹
,人们永远怀念他。”说的就是这个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