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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4/4)

汽车维修中心,丁优让汽车在那里停靠。她下车进去买了一桶汽车防冻液,出来后让钱志富打开汽车的后备箱盖,将新买的防冻液当即启封,从中倒出少量,装进一只倒空的矿泉水瓶。余下的大部分防冻液连同那只原装桶,就留在了钱志富汽车的后备箱中,说是送给姐夫随便使用。而那只盛了少量防冻液的矿泉水瓶,则放进她自己的挎包中,然后就让钱志富驱车带她直接去了凌信诚家。

钱志富提供的这段情况在控方迄今为止的全部证据当中,是最有力量的一项举证。它几乎直接说明了被害人体内的乙二醇毒素,来源何处;直接证实了丁优购毒并携毒在案发前进入现场的完整过程。

除了钱志富的证词之外,公诉人还请出公安机关主持此案侦办的刑警队长出庭作证。陈述了他们在取得钱志富的如上证词之后,对三元桥西的那家汽车维修中心的调查结果。结果证明:在案发当天,该汽车维修中心确实对外出售过汽车防冻液。而钱志富的那辆由凌信诚借其使用的奥拓轿车,在公安机关对钱志富实施拘留措施之后的搜查中,确实从后备箱中搜出一桶已经开封的防冻液来。

证据的条线渐渐收拢,渐渐形成一片清晰的网络,将丁优网在其中,将她投毒杀人的事实,勾勒得条块清楚。这场审判让我几乎失去呼吸地经历着整个繁复而又残酷的举证进程,它的残酷不是由各种证据链条牵引起来的罪恶之轮,不是由这些人证物证临摹出来的犯罪实景,而是,这个进程让一个美丽纯洁的女孩子,在人们的脑海中,一点一点地,幻化成一个食人血肉的白骨精;而是,它让我们确认了这不是一个不实的误会,不是一场假设的游戏,而是一个能够让人相信,却不能让人理喻的既成事实。

尽管,梅肖英出于律师的义务,在质证和辩论中做了最大的努力。她义正辞严地追问钱志富是出于什么原因,事隔多日才说出丁优购买防冻液这样一个关键情节,隐隐道出对公安机关有逼供行为的怀疑。但钱志富的回答基本合理,至少连我都这么认为:他说丁优是他妻子的妹妹,是亲情关系使他当初三缄其口。但在公安机关将他拘留并在他车中搜出那桶防冻液之后,他再不交待便自身难保,再不交待便会被警察指控同谋,至少要被指控包庇。包庇也是犯罪,也要判刑。既然妻子的妹妹如此不仁向小孩投毒,也就怪不得他大义灭亲揭发检举。梅肖英对钱志富的解释无力反洁,但在法庭的最后辩论中她还是质疑了丁优投毒的现实可能——被告人根本接近不了孩子她是怎么将难喝的防冻液喂孩子吃下?就算有证据显示那桶防冻液是被告人买的,却没有证据能直接证明防冻液就是被告人亲手喂孩子吃的。但梅肖英的质疑我相信在绝大多数旁听者的感觉中,都不免有些强词夺理。

法庭确认了我的感觉,在让优优再次进行最后陈述之后,就用果断的口气宣布休庭合议。优优似乎没有信心再为自己辩护,她几乎是自动放弃了最后陈述的机会。她只是‘嘎咽着断断续续说了两句:“我没想到…我没想到…他们是我的亲人,我那么爱他们…”之后,便泣不成声。场面十分沉重,大厅寂静无声,谁都听得出来,她在诅咒她的姐夫!

法庭很快恢复开庭,至高无上的法官重新归位,审判长起立宣判:被告人丁优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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