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脸说呢?这事儿分明是你举报的,现在又来辩护,这真是“律师的嘴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啊!
“第二,我的当事人受贿的主要证据是银行卡。所我所知,这银行卡上的钱有一部分是当事人零星积攒存入的,譬如,在这张银行卡上的存款数额达到八十万之前,她的存款额度每一次都是几百元、几千元的小数目,而且,存款时间大都在节日、假日期间,据我调查,这是因为当事人所在单位每逢节日、假日都要以购物劵的方式为职工发放福利,也有些关系单位借节日、假日之机,送给她购物劵搞公关活动。因为我的当事人不喜欢购物,热衷于理财,就托朋友将购物劵上的钱换成现金存入银行卡上,这些钱,应当是我当事人积攒的零用钱,虽然这些购物劵的来源有不正当之处,但顶多算是不正之风,不能以受贿论处,当然就不能列入受贿总额。请看证据…”
说到这儿,他将桌子上的笔记本电脑一打,一笔一笔存款的原始证据显示在了白色的屏幕上。
“第三,也是我要强调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晓晨公司老板送给我当事人的那五百万元。不应以受贿论处。据我调查,这位晓晨公司老板与我的当事人是大学同学,两个人感情非常好,前几年,这位老板来蓟原搞房产开发,发现我的当事人日子过得并不富裕,便提出赠送她五百万元,为她盖一栋别墅。此事,被我的当事人拒绝。后来,在晓晨公司房产开发中,我的当事人为了晓晨公司批地的事儿,曾经付出了不少辛苦。其中,为了拿下那片河滩地,我的当事人不辞辛苦,几次跑到北京办理审批手续。晓晨老板感动之际,答应送她五百万,资助她的丈夫开公司;后来,我当事人的丈夫开办了建筑材料公司。开业当天,晓晨公司老板拿了五百万元的支票参加开业典礼。丈夫不敢收,告诉了我的当事人。她告诉丈夫不能收。可是,晓晨公司老板却说,这算是我对公司的投资吧!这样,当事人的丈夫才勉强收了这笔钱。所以,我认为,这五百万元应该是投资,不应该算作受贿。”
啊!旁听席上的人顿时一阵騒动…这位铁嘴,真敢瞎说啊。要是这五百万不算受贿,她的罪行岂不是给抹掉了一大半?
“反对!”听到这儿,公诉人马上举手要求发言,得到允许后,他立即反驳道“若是投资,应该有投资协议书、有分红比例等法律文书。请问辩护人,这些证据…你有吗?”
“暂时没有。”铁嘴接上了话茬“但是,没有法律文书不等于没有事实。事实上,建筑材料公司建立之后,曾经向晓晨公司发送了价值二百万元的建筑材料,这建筑材料应该算是对晓晨投资的回报…”说到这儿,律师又打了一下笔记本电脑,那些一宗发送材料的帐单呈现在了屏幕上。
“所以,我认为,这五百万元,应该是投资,不应该是受贿。”
“反对!”主审官敲了一下法锤“请律师注意,法庭注重证据,在没出示证据之前,不要妄下结论!”
“好好好。”律师回应了一下主审官,随后又说出了一番石破天惊的话来:“嗯,就算我拿不出投资证据,这五百万元,与受贿也扯不上边儿…”
“为什么?”公诉人马上质问了。
“因为,说来话长…”辩护律师长出了一口气,歇了一会儿“我的当事人与晓晨公司老板在大学时感情很好,嗯,谈过恋爱…因为家长反对,恋爱未成。后来,这位老板看到昔日恋人,旧情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