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审判战犯军事法
判决三十七年度战审字第二十八号
审判长石
杨鹏律师
国防审判战犯军事法
冈村宁次又在战后,《何应钦将军谢会致谢辞》中说,何“多年的亲日态度,早为日本国民所周知”蒋介石派最亲日的何应钦去受降,原非偶然,因他要与打败的日本军
“亲近”以为己用。蒋于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即致电冈村宁次,提
投降原则,其中包括不寻常的“暂保现有武
装备,保持现有态势,并维持所在地的秩序及
通,听候中国陆军总司令何应钦的命令”换言之,他要日本人仅向他指定的人投降缴械,不然依旧维持原有武力。他不要共军受降的意图已十分明朗。冈村宁次完全懂得蒋的意思,提
“使重庆中央政权容易统一”的所谓“和平以后对华
理纲要”并保证如延安持抗日、侮日态度时“则断然惩罚之”八月二十一日,中国在江西芷江接受日本投降。陆军总司令
参谋长萧毅肃亲自
给日军代表今井武夫蒋介石的一份备忘录,再度
调日军不得向其他中国
队的指挥官“投降缴械及接洽
地区与
任何
资”当冷欣奉蒋之命到南京去接洽受降时,冈村宁次更
骨地建议,愿以一百二十八万在华日军帮助蒋介石打共产党。据白崇禧透
,冈村的建议
获蒋心,特予“嘉许”只因
国人反对以及其他
考虑,未能采纳。虽未采纳,八月下旬天津日军果然拒向共军投降,发生剧烈战斗,何应钦奉蒋命要求冈村宁次
决反击。洋人有“血
于
”之说,而蒋可谓反共尤
于血矣。正由于在反共上相互合作与投契,冈村宁次虽然是“九一八”事变的元凶、虽然是侵略中国的死
派、虽然是天字第一号的刽
手,可是,蒋介石居然判他无罪?选我们试看一九四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的判决全文:
主文
的是蒋介石派何应钦去受降,何应钦一直是对日本军人矮半截的人,从《何梅协定》时代到南京受降时代,腰弯得一直比日本人还多。冈村宁次后来回忆投降时情景说:
综上论述,被告既无犯战规,或其他违反国际公法之行为,依法应予谕知无罪,以期平允。
理由
冈村宁次:无罪。
指定辩护人江一平律师
据上论结,应依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一条第一项,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项,判决如主文。
战争罪犯之成立,系以在作战期间,肆施屠杀
xx抢劫等暴行,或违反国际公约,计划
谋发动或支持侵略战争为要件,并非一经参加作战,即应认为战犯,此观于国际公法及我国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二第三各条之规定,至为明显。本案被告于民国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受日军统帅之命,充任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所有长沙徐州各大会战日军之暴行,以及酒井隆在港粤,松井石
、谷寿夫等在南京之大屠杀,均系发生于被告任期之前,原与被告无涉?
酒井隆、谷寿夫业经本
判
死刑,松井石
经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
判
死刑,先后执行在案?雪且当时盟军已在欧洲诺曼底及太平洋
班岛先后登陆,轴心既形瓦解,日军陷于孤立,故自被告受命之日,以迄日本投降时止,阅时八月,所有散驻我国各地之日军,多因斗志消沉,鲜有
展,迨日本政府正式宣告投降,该被告乃息戈就范,率百万大军听命纳降,迹其所为,既无上述之屠杀
xx抢劫,或计划
谋发动或支持侵略战争等罪行,自不能仅因其
份系敌军总司令官,遽以战犯罪相绳,至在被告任期内,虽驻扎江西莲化、湖南邵
、浙江永嘉等县日军,尚有零星暴行发生,然此应由行为人及各该辖区之直接监督长落合甚九郎、菱田元四郎等负责,该落合甚九郎等业经本
判
罪刑,奉准执行在案。此项散
各地之偶发事件,既不能证明被告有犯意之联络,自亦不能使负共犯之责。
我面临这空前的投降,虽不安,但极力保持沉着冷静,默诵白隐禅师夜船闲话语句,并以将上断
台的心愿
之。我仅凝视会场的一
,时常转视何应钦将军的动作,因向中国友人中最亲近的何应钦投降,颇有安全
。(转引自吴相湘《第二次中日战争史》下册,页一一九二)
公诉人本检察官
右被告因战犯案件,经本检察官起诉,本
判决如下:
钱龙生律师
被告冈村宁次,男,年六十六岁,日本东京人,前日本驻华派遣军总司令官,陆军大将。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本案经本检察官施泳莅
执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