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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判冈村宁次无罪(2/5)

国防审判战犯军事法判决三十七年度战审字第二十八号

审判长石

杨鹏律师

国防审判战犯军事法

冈村宁次又在战后,《何应钦将军谢会致谢辞》中说,何“多年的亲日态度,早为日本国民所周知”蒋介石派最亲日的何应钦去受降,原非偶然,因他要与打败的日本军“亲近”以为己用。蒋于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即致电冈村宁次,提投降原则,其中包括不寻常的“暂保现有武装备,保持现有态势,并维持所在地的秩序及通,听候中国陆军总司令何应钦的命令”换言之,他要日本人仅向他指定的人投降缴械,不然依旧维持原有武力。他不要共军受降的意图已十分明朗。冈村宁次完全懂得蒋的意思,提“使重庆中央政权容易统一”的所谓“和平以后对华理纲要”并保证如延安持抗日、侮日态度时“则断然惩罚之”八月二十一日,中国在江西芷江接受日本投降。陆军总司令参谋长萧毅肃亲自给日军代表今井武夫蒋介石的一份备忘录,再度调日军不得向其他中国队的指挥官“投降缴械及接洽地区与任何资”当冷欣奉蒋之命到南京去接洽受降时,冈村宁次更骨地建议,愿以一百二十八万在华日军帮助蒋介石打共产党。据白崇禧透,冈村的建议获蒋心,特予“嘉许”只因国人反对以及其他考虑,未能采纳。虽未采纳,八月下旬天津日军果然拒向共军投降,发生剧烈战斗,何应钦奉蒋命要求冈村宁次决反击。洋人有“血”之说,而蒋可谓反共尤于血矣。正由于在反共上相互合作与投契,冈村宁次虽然是“九一八”事变的元凶、虽然是侵略中国的死派、虽然是天字第一号的刽手,可是,蒋介石居然判他无罪?选我们试看一九四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的判决全文:

主文

的是蒋介石派何应钦去受降,何应钦一直是对日本军人矮半截的人,从《何梅协定》时代到南京受降时代,腰弯得一直比日本人还多。冈村宁次后来回忆投降时情景说:

综上论述,被告既无犯战规,或其他违反国际公法之行为,依法应予谕知无罪,以期平允。

理由

冈村宁次:无罪。

指定辩护人江一平律师

据上论结,应依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一条第一项,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项,判决如主文。

战争罪犯之成立,系以在作战期间,肆施屠杀xx抢劫等暴行,或违反国际公约,计划谋发动或支持侵略战争为要件,并非一经参加作战,即应认为战犯,此观于国际公法及我国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二第三各条之规定,至为明显。本案被告于民国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受日军统帅之命,充任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所有长沙徐州各大会战日军之暴行,以及酒井隆在港粤,松井石、谷寿夫等在南京之大屠杀,均系发生于被告任期之前,原与被告无涉?酒井隆、谷寿夫业经本死刑,松井石经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死刑,先后执行在案?雪且当时盟军已在欧洲诺曼底及太平洋班岛先后登陆,轴心既形瓦解,日军陷于孤立,故自被告受命之日,以迄日本投降时止,阅时八月,所有散驻我国各地之日军,多因斗志消沉,鲜有展,迨日本政府正式宣告投降,该被告乃息戈就范,率百万大军听命纳降,迹其所为,既无上述之屠杀xx抢劫,或计划谋发动或支持侵略战争等罪行,自不能仅因其份系敌军总司令官,遽以战犯罪相绳,至在被告任期内,虽驻扎江西莲化、湖南邵、浙江永嘉等县日军,尚有零星暴行发生,然此应由行为人及各该辖区之直接监督长落合甚九郎、菱田元四郎等负责,该落合甚九郎等业经本罪刑,奉准执行在案。此项散各地之偶发事件,既不能证明被告有犯意之联络,自亦不能使负共犯之责。

我面临这空前的投降,虽不安,但极力保持沉着冷静,默诵白隐禅师夜船闲话语句,并以将上断台的心愿之。我仅凝视会场的一,时常转视何应钦将军的动作,因向中国友人中最亲近的何应钦投降,颇有安全。(转引自吴相湘《第二次中日战争史》下册,页一一九二)

公诉人本检察官

右被告因战犯案件,经本检察官起诉,本判决如下:

钱龙生律师

被告冈村宁次,男,年六十六岁,日本东京人,前日本驻华派遣军总司令官,陆军大将。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本案经本检察官施泳莅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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