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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固楚亡楚皆分治不亦悲哉(4/5)

之强固要求。春秋时期,分布在江汉山川、江南岭南以及吴越地带的这种自在发展的部族尚有多多。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在楚国崛起之前,整个南中国的族群基本上全部处于自治自立自生自灭的状态。其时,在这片由辽阔湖泊江河与雄峻连绵高山交织而成的广袤地带,只有楚国接受了中原王室的封爵,是具有相对发达政权形式的邦国。也就是说,这一地带只有楚国有持续扩张的社会组织条件。然则,楚国若要如同中原诸侯那般以武力连续不断地吞灭这些部族,也显然力不能及。于是,基于前述历史原因,便有了种种以盟约称臣方式完成的软扩张。这种软扩张,就其实质而言,不妨看做一种整合,一种兼并,一种文明化入。是故,这种扩张必然带有双方相互妥协的一面。

这种妥协的最基本方面,在楚国而言,是允许臣服部族继续在自己原有的土地上大体以原有方式自治自立地生存,可以拥有自己的封邑武装,且楚国君主不能任意夺其封邑;在臣服部族而言,则接受楚国君主为自己的上层权力,接受其封赏惩罚与行动号令。于是,臣服部族变成了楚国的臣民,臣服部族原有的生存土地发生了名义上的变更,变成了国君赐予的封邑,臣服部族必须向楚国君主纳贡(不是赋税),且不能叛楚自立。楚国前期最大的权臣部族若敖氏(斗氏、成氏为其分支)、蔫氏、伍氏以及楚国中后期的项氏,都属于这种软扩张进来的老世族。基于利益平衡,也基于强化联盟,这种软扩张一旦成立,臣服部族的族领便可以依本族实力的大小,在楚国做大小不等的官吏,以至做到要害权臣者不在少数。

楚国扩张方式二,武力吞并。对于拥有良好生存土地而又拒绝臣服的部族,楚国便仿效中原诸侯,以武力吞灭之。对于被吞灭部族及其土地,楚国有完全的处置权。于是,必然的情势是:这些部族人群被直接纳入了君主部族直辖的族群,这些土地也变成了君主部族所占有的土地。也就是说,被武力吞并的部族与土地,变成了由邦国直接治理的土地与人民。由于有软扩张而来的封邑部族相对比,随着时间的推移,楚人便将这种被武力吞并而丧失自治(改由王治)的部族渐渐视作了王族势力,甚或直接看作王族分支。楚国后来的昭、屈、景三大族,以及庄氏部族、黄氏部族,之所以被诸多史家认定为楚国王族分支,原因在此。

这种部族享有王族名义,而又有自己部族的姓氏,后来,又有了楚王赐封的部族封邑,于是,他们成为不同于前一种几乎完全自治的部族的新世族。之所以有这种情况发生,在于被武力吞并的部族族系实际上依然存在,且王室得依靠这种族系来统领人民,王室遂不得不将被征服的各大族族领分封在特定地域,依靠他们来形成远远大于完全自治部族势力的王族直领势力。

如上两种情形,形成了楚国分治的根基。

所谓分治,其基本点是三方面:其一,经济上分为王室直辖的土地与世族封邑土地,后者基本上不向邦国缴纳赋税,是为经济分治;其二,世族封邑可以拥有自己的私兵武装,春秋时期的楚国对外战争,史料多有“(城濮之战)若敖氏之六卒”、“(吴楚柏举之战)令尹子常之卒”、“(吴楚离城之战)子强、息桓、子捷、子骈、子盂…五人以其私卒先击吴师”等等记载,皆为私卒,是为军事分治;其三,政治权力依据族群实力之大小而分割,国政稳定地长期地由王族与大世族分割执掌,吸纳外邦与社会人才的路径基本被堵死。

分治的轴心,是国家权力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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