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解释了爻辞“樽酒”之义。仰观天象,斗宿范围内有建星,建星的形状象簋,建星附近又有弁星,弁星的形状象缶,这样又解释了爻辞的“簋”、“缶”之义。在汉代天人感应的神学氛围中,郑玄通过爻辰体例引入天象以解释爻辞,带有神圣和神秘的色彩,很容易得到时人承认。 从郑玄“多参天象”的解释当中不难看出,其《易》学精神,是以易卦为天象历法的一面镜子,易卦通过折射天象运行和上苍的意志而获得自己的神圣性。易卦的根据在天上,不在它自身。这样的《易》学可称为外在性的《易》学。 再来看王弼对坎卦六四爻的解释,王弼注云:“处重险而履正,以柔居柔,履得其位,以承于五。五亦得位,刚柔各得其所,不相犯位,皆无余应以相承比,明信显著,不存外饰。处坎以斯,虽复一樽之酒,二簋之食,瓦缶之器,纳此至约,自进于牖,乃可羞之于王公,荐之于宗庙,故终无咎也。”注文从始至终全以人事为言,而其内在的思维逻辑则须剖解为三步,即先以人事为例说明卦爻的品格和处境,再以卦爻的品格处境解释卦爻之辞,最后返回人事,根据卦爻辞提出处理人事关系的方案。文中把六四爻想像成一个处于错综复杂社会关系中的人,用“承”、“犯”、“应”、“比”、“险”、“正”等词讲该爻的处境“柔”、“刚”、“信”等词讲该爻之品德“处”、“履”、“居”、“得”等词讲该爻之行动,认为“圣人”当初作《易》,根据该爻的品德和处境制作了爻辞,后人读《易》,则应当设身处地地权衡自己的处境,审视自己的品德,以符应爻辞。应特别注意的是,王弼完全从坎卦结构和六四爻自身特点出发解释爻辞,没有到坎卦之外寻找任何根据,这是他和郑玄的重要区别。换言之,王弼“全释人事”的实质,是认为易卦的根据在其自身,不在天上,这样的《易》学即可称为具有内在性的《易》学。 从郑玄到王弼,反映着儒学特质的一次根本性的变革,关于这一点,王葆玹先生说:“严格说来,儒学之有内在性,不过是始于曹魏正始时期。在正始玄学家王弼等人著书以前,儒学的性格似主要是外在的。”即是说,王弼的条例义理化的、形上本体化的、具有内在性的《易》学,实际上创立了《易》学中的性理派。在王弼身后,程颐完整继承了这一学派的三种特质,而朱熹则对作为形上本体的太极有浓厚兴致,作了纵深一路的挖掘。俯瞰三家《易》学,在儒道之辨、象数义理之辨的表层湍流之下,静静地徜徉着王、程、朱《易》学一以贯之的深沉的性理传统,在这性理传统之下“整个程朱理学都可说是王弼《易》学影响下的产物” 王弼去世后,伴随玄学文化的兴盛,其《易》学受到愈来愈多的重视。南北朝之际,北方流行郑玄《易》,南方流行王弼《易》,到隋代,王弼《易》逐渐取得独尊地位。《隋书·经籍志》于《易》云:“梁、陈,郑玄、王弼二注列于国学。齐代,唯尊郑义。至隋,王注盛行,郑学浸微。”唐太宗贞观十二年(638),国子祭酒孔颖达(574~648)受诏撰《五经正义》,于诸家《易》说中独尊王弼《周易注》,确立了王弼《易》学的独尊地位。他在《周易正义序》中写道:“若夫龙出于河,则八卦宣其象,麟伤于泽,则十翼彰其用。业资凡圣,时历三古。及秦亡金镜,未坠斯文,汉理殊囊,重兴儒雅。其传《易》者,西都则有丁、孟、京、田,东都则有荀、刘、马、郑,大体更相祖述,非有绝伦,唯魏世王辅嗣之注,独冠古今。所以江左诸儒,并传其学,河北学者,罕能及之。”当时,江南为王弼《周易注》作义疏者十有余家,孔颖达认为它们“皆辞尚虚玄”“义多浮诞”于是“去其华而取其实”归本于王弼原注,为之从新撰写义疏,成《周易正义》。孔颖达对《易》学史的一些宏观问题,例如“易之意义”、“重卦之人”、“三《易》时代”、“上下经分篇依据”等方面有不少发明,而在具体经义的疏解和诠释方面,则确定“疏不驳注”的原则,不欲辩驳王弼注文。这意味着《周易正义》乃是王弼《周易注》的发展和完备。 《五经正义》包括《周易正义》、《尚书正义》、《毛诗正义》、《礼记正义》、《春秋左传正义》,在唐高宗永徽四年(653)颁于天下官学,独尊数百年之久。北宋建国,官学科举沿用唐代旧制,没有大的变化。太宗端拱年间(988~989),以《五经正义》诏国子监镂板刊行,校勘精审,至真宗咸平二年(999),前后用了十年时间始竣其功。到咸平四年(1001),又先后校定或增修《春秋公羊传》、《春秋谷梁传》、《仪礼》、《周礼》、《孝经》、《论语》、《尔雅》注疏,镂板颁于国学,从此国家不但有官学,而且有了官书。仁宗庆历(1042~1048)以后,宋学兴起,学者解经竞标新义,然未见官书有何改动。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王安石改革贡举制度,颁《尚书》、《毛诗》、《周礼》之《三经新义》于学官,官书始有变改。这变改是否波及《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