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朔、望甚宿次:置其经朔、望
气小余,以
气、
转朏朒定数朏减朒加之,乘其日升降分,枢法而一,加减其日盈缩分,(至后、分前以加,分后、至前以减。)一百约之为分,分满百为度,以盈加缩减其定朔、望加时中积,以天正冬至加时黄
日度及分加而命之,即定朔、望加时日躔宿次。其望加半周天,命如前,即朔、望
甚宿次。
求月分:置
前后分,如三千二百以下者,
既;已上,用减一万二百,不足减者不
;余以七百除之为大分,不尽,退除为小分,小分半已上为半
,半已下为半弱。命大分以十为限,得月
之分。
中以减。)
求日所起:日在
历,初起西北,甚于正北,复于东北;日在
历,初起西南,甚于正南,复于东南。其
八分已上者,皆起正西,复于正东。(此据午地而论之,其余方位,审黄
斜正、月行所向,可知方向。)
求刻差:置其朔中积,满二至限去之,余,列二至限于下,以上减下,余以乘上,二位,满二百三十六除之,为刻差以乘距午定分,四因之,枢法而一,为定数。冬至后
甚在午前,夏至后
甚在午后。
初以加,
中以减。冬至后
甚在午后,夏至后
甚在午前。(
初以加,
中以减。)
五星
求日月带分数:各以
定小余与日
、
分相减,余为带
差;(其带
差满定用分已上者,不带
也。)以带
差乘所
分,满定用分而一,(若月
既者,以既内刻分减带
差,余所
分,以既外刻分而一,不及减者,为带
既
也。)各以减所
分,即带
、
所见之分。(其朔日
甚在昼者,晨为渐
之分,昏为已退之分;若
甚在夜者,晨为已退之分,昏为渐
之分。其月
者,见此可知也。)
求日月亏初复满小余:各以定用分减
甚小余,为亏初;加
甚小余,为复满:即各得亏初复满小余。(若求时刻者,依
甚术
之。)
求月泛用分:置望
前后分,退一等,自相乘,
初以九百三十五除,
中以一千一百五十六除之,得数用减刻率,(
初以一千一百一十一为刻率,
中以九百为刻率。)各得所求。
求日分:置
前后分,如
历
限以下者为
历
定分;已上者,覆减一万一千二百,余为
历
定分;(不足减者,不
。)各如限
历定法而一,为
之大分,不尽,退除为小分,半已上为半
,半以下为半弱。命大分以十为限,得日
之分。
求月既内外刻分:置月
前、后分,覆减三千二百,(不及减者,为
下既。)一百约之,列六十四于下,以上减下,余以乘上,
二位,
初以二百九十三除,
中以三百六十五除,所得,以定用分乘之,如泛用分而一,为月
既内刻分;覆减定用分,即既外刻分。
求月更筹定法:置其望晨分,四因之,退一等,为更法;倍之,退一等,为筹法。
求日限:置
定日及余秒,以气、刻、时三差定数各加减之,如中日及余秒以下为不
;已上者,减去中日及余秒,如后限以下、前限已上为
限;后限以下为
后分;前限以上覆减中日,余为
前分。
求日月定用分:置日月
泛用分,以一千三百三十七乘之,以所
日转定分除之,即得所求。
求月限:视月
历日及余,如后限以下为
后分;前限已上覆减中日,为
前分。
求月更筹:置亏初、
甚、复满小余,在晨分以下加晨分,昏分已上减去昏分,余以更法除之为更数,不满,以筹法除之为筹数。其更数命初更,算外,即各得所
更、筹。
步五星
求日泛用分:置朔
历
定分,一百约之,在
历者列
十四于下,在
历者列一百四十于下,各以上减下,余以乘上,
二位,
历以一百八十五除,
历以五百一十四除,各为日
泛用分。
求月所起:月在
历,初起东南,甚于正南,复于西南;月在
历,初起东北,甚于正北,复于西北。其
八分已上,皆起正东,复于正西。(此亦据午地而论之,其余方位,依日
所向,即知既亏、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