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朔三千一百六,奇百八十七。实望万九千七百八十五,奇百五十。
各以夜半变余乘
退差,总法而一,
加、退减离程,为定程。以定朔弦望 小余乘之,总法而一,以减加时月离,为夜半月离。求次日,程法约定程,累加之。 若以定程乘夜刻,二百除,为晨分。以减定程,为昏分。其夜半月离,朔后加昏为 昏度,望后加晨为晨度。其注历,五乘弦望小余,程法而一,为刻。不满晨前刻者, 退命算上。
后准千五百五十三,奇九十三半。前准万六千六百七十八,奇二百六十三。
冬至之初日,躔定在南斗十二度。每加十五度二百九十二分、小分五,依宿度 去之,各得定气加时日度。
置总实,以奇率乘之,满终率去之;不满,以奇率约,为分。加天正常朔 小余,得朔泛
分。求次朔,以亏朔加之。因朔求望,以实望加之。各以朔望
气 盈朒定积,盈加、朒减之;又六十乘迟速定数,七百七十七除,为限数;以速减、 迟加,为定
分。其朔,月在日
里者,以所
限数减迟速定数,余以速减、迟加 其定
分。而
日
表者,为变
分。不
表者,依定
分。其变
分三时半内者, 依术消息,以定蚀不。
中已下者,为月在外
;已上者,去之,余为月在内
。 其分如后准已下,为
后分;前准已上者,反减
中,余为
前分。望则月蚀,朔 在内
则日蚀。百一十二约前后分,为去
时。置定朔小余,副之。辰率约之,以 艮、巽、坤、乾为次,命算外。其余,半法已下为初;已上者,去之,为末。初则 因余,末则减法,各为差率。月在内
者,益去
时十而三除之。以乘差率,十四 而一,为差。其朔,在二分前后一气内,即以差为定;近冬至以去寒
、雨
,近 夏至以去清明、白
气数倍之,又三除去
时增之;近冬至艮巽以加、坤乾以减, 近夏至艮巽以减、坤乾以加其差,为定差。艮、巽加副,坤、乾减副。月在外
者, 三除去
时数,以乘差率,十四而一,为差。艮、坤以减副,巽、乾以加副,为
定小余。望即因定望小余,即所在辰;近朝夕者,以日
没刻校前后十二刻半内候 之。
各以初日躔差乘定气小余,总法而一,加、退减小余,为分;以减加时度, 为气初夜半度。乃日加一度,以躔差
加、退减之,得次日。以定朔弦望小余副之; 以乘躔差,总法而一,
加、退减其副,各加夜半日躔,为加时宿度。
合朔度,即月离也。上弦,加度九十一度、分四百一十七。望,加度百八十二 度、分八百三十四。下弦,加度二百七十三度、分千二百五十一。讫,半其分,降 一等,以同程法,得加时月离。因天正常朔夜半所变日及余,定朔有
退日者, 亦
退一日,为定朔夜半所
。累加一日,得次日。
月在内,朔应蚀。若在夏至初日,
斗,二十四度三百二十八分。,七度。婺女,十一度。虚,十度。 危,十六度。营室,十八度。东
,十度。奎,十七度。娄,十三度。胃,十五度。 昴,十一度。毕,十六度。觜觿,二度。参,九度。东井,三十度。舆鬼,四度。 柳,十四度。七星,七度。张,十七度。翼,十九度。轸,十八度。角,十三度。 亢,十度。氐,十六度。房,五度。心,五度。尾,十八度。箕,十度。
辰刻八,分二十四。
约终三万六千四百六十四,奇百十三。中万八千二百三十二,奇五十六半。
终日二十七,余二百八十四,奇百一十三。
中日十三,余八百一十二,奇五十 六半。
刻分法七十二。
月在外,朔不应蚀。夏至初日,以二百四十八为初准。去
前后分如初准已 下、加时在午正前后七刻内者,蚀。朔去夏至前后,每一日损初准二分,皆毕于九 十四日,为每日变准。
分如变准已下、加时如前者,亦蚀。又以末准六十减初准 及变准,余以十八约之,为刻准,以并午正前后七刻内数,为时准。加时准内
分, 如末准已下,亦蚀。又置末准,每一刻加十八,为差准。加时刻去午前后如刻准已 下、
分如差准已下者,亦蚀。自秋分至
分,去
如末准已下、加时巳、午、未 者,亦蚀。
置其气屈伸率,各以发敛差损益之,为每日屈伸率。差满十,从分;分满十, 为率。各累计其率为刻分。百八十乘之,十一乘纲纪除之,为刻差。各半之,以伸 减、屈加晨前刻分,为每日晨前定刻。倍之,为夜刻。以减一百,为昼刻。以三十 四约刻差,为分;分满十,为度。以伸减、屈加气初黄去极,得每日。以昼刻乘 期实,二百乘,总法除,为昏中度。以减三百六十五度三百二十八分,余为旦中度。 各以加日躔,得昏旦中星,赤
计之。其赤
同《太初》星距。
游终率千九十三万九千三百一十三。奇率三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