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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一(2/7)

然万人事,非五行不生,非五行不成,非五行不灭。故五音用火尺,其事火 重。用金尺则兵,用木尺则丧,用土尺则,用尺则律吕合调,天下和平。魏及 周、齐,贪布帛长度,故用土尺。今此乐声,是用尺。江东尺短于土,长于。 俗间不知者,见玉作,名为玉尺,见铁作,名为铁尺。诏施用尺律乐,其前代金 石,并铸毁之,以息议。

案律吕,京、、郑、蔡,至蕤宾,并上生大吕;而班固《律历志》,至蕤宾, 仍以次下生。若从班义,夹钟唯长三寸七分有奇。律若过促,则夹钟之声成一调, 中吕复去调半,是过于无调。仲孟夏,正相长养,其气舒缓,不容短促。求声索 实,班义为乖。郑玄又以六位,次第相生。若如玄义,相逐生者,止是升 ,其降复将何寄?就筮数而论,乾主甲壬而左行,坤主乙癸而右行,故得 有升降之义。从行者,真也,六位升降者,象数也。今郑乃执象数以, 故言比而理穷。云九六相生,了不释十二气所以相通,郑之不思,亦已明矣。

令章句》及杜夔、 荀勖等所论,虽尺有增损,而十二律之寸数并同。《汉志》京房又以隔八相生,一 始自黄钟,终于中吕,十二律毕矣。中吕上生黄钟,不满九寸,谓之执始,下生去 灭。上下相生,终于南事,更增四十八律,以为六十。其依行在辰,上生包育,隔 九编于冬至之后。分焉、迟内,其数遂减应钟之清。宋元嘉中,太史钱乐之因京房 南事之余,引而伸之,更为三百律,终于安运,长四寸四分有奇。总合旧为三百六 十律。日当一徵旋韵,各以次从。何承天《立法制议》云:“上下相生,三 分损益其一,盖是古人简易之法。犹如古历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之一,后人改制, 皆不同焉。而京房不悟,谬为六十。”承天更设新率,则从中吕还得黄钟,十二旋 ,声韵无失。黄钟长九寸,太簇长八寸二厘,林钟长六寸一厘,应钟长四寸七分 九厘。其中吕上生所益之分,还得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复十二辰参之数。

至仁寿四年,刘焯上启于东,论张胄玄历,兼

又制为十二笛,以写通声。其夹钟笛十二调,以饮玉律,又不差异。山谦之 《记》云:“殿前三钟,悉是周景王所铸无也。”遣乐官以今无新笛饮,不相 中。以夷则笛饮,则声韵合和。端门外钟,亦案其铭题,定皆夷则。其西厢一钟, 天监中移度东。以今笛饮,乃中南吕。验其镌刻,乃是太簇,则下今笛二调。重敕 太乐丞斯宣达,令更推校,钟定有凿,表里皆然。借访旧识,乃是宋泰始中,使 张永凿之,去铜既多,故其调啴下。以推求钟律,便可得而见也。宋武平中原,使 将军陈倾致三钟,小大中各一。则今之太极殿前二钟,端门外一钟是也。案西钟铭 则云“清庙撞钟”,秦无清庙,此周制明矣。又一铭云“太簇钟徵”,则林钟所 施也。京房推用,似有由也。检题既无秦、汉年代,直云夷则、太簇,则非秦、汉 明矣。古人质,故作僮仆字,则题而言,弥验非近。且夫验声改政,则五音六律, 非可差舛。工守其音,儒执其文,历年永久,隔而不通。无论乐奏,求之多缺,假 使存,亦不可用。周颂汉歌,各叙功德,岂容复施后王,以滥名实?今率详论, 以言所见,并诏百司,以求厥中。

案京房六十,准依法推,乃自无差。但律吕所得,或五或六,此一不例也。而 分焉上生,乃复迟内上生盛变,盛变仍复上生分居,此二不例也。房妙尽,其 当有以,若非理难求,便是传者不习。

比敕详求,莫能辨正。聊以余日,试推其旨,参校旧,及古夹钟玉律,更制 新尺,以证分毫,制为四,名之为通。四弦间九尺,临岳一寸二分。黄钟之 弦二百七十丝,长九尺,以次三分损益其一,以生十二律之弦丝数及弦长。各以律 本所建之月,五行生王,终始之音,相次之理,为其名义,名之为通。通施三弦, 传推月气,悉无差舛。即以夹钟玉律命之,则还相中。

至开皇初,诏太常弘议定律吕。于是博征学者,序论其法,又未能决。遇平 江右,得陈氏律十有二枚,并以付弘。遣晓音律者陈山太守及太乐令蔡 元、于普明等,以候节气,作《律谱》。时年老,以白衣见祖,授淮州刺史, 辞不赴官。因遣协律郎祖孝孙就其受法。弘又取此而定声。既天下一统,异 代,皆集乐府,晓音律者,颇议考,以定钟律。更造乐,以被《皇夏》十 四曲,祖与朝贤听之,曰:“此声滔滔和雅,令人舒缓。”

西魏废帝元年,周文摄政。又诏尚书苏绰详正音律。绰时得宋尺,以定诸, 草创未就会闵帝受禅,政由冢宰,方有齐寇,事竟不行。后掘太仓,得古玉斗, 以造律及衡,其事又多湮没。

未及改制,遇侯景。陈氏制度,亦无改作。

梁初,因晋、宋及齐,无所改制。其后武帝作《钟律纬》,论前代得失。其略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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