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僭,岂非惑乎?臣所以慺慺惜之, 唯垂察纳。”诏令群官议之。
十五年正月,侍中、司空、长乐王穆亮,侍中、尚书左仆射、平原王陆叡,侍 中、吏部尚书、中山王王元孙,侍中、尚书、驸马都尉、南平王冯诞,散骑常侍、 都曹尚书、新泰侯游明根,散骑常侍、南部令邓侍祖,秘书中散李恺,尚书左丞郭 祚,右丞、霸城子卫庆,中书侍郎封琳,中书郎、泰昌子崔挺,中书侍郎贾元寿等 言:“臣等受敕共议中书监高闾、秘书丞李彪等二人所议皇魏行次。尚书高闾以石 承晋为水德,以燕承石为木德,以秦承燕为火德,大魏次秦为土德,皆以地据中夏, 以为得统之征。皇魏建号,事接秦末,晋既灭亡,天命在我。故因中原有寄,即而 承之。彪等据神元皇帝与晋武并时,桓、穆二帝,仍修旧好。始自平文,逮于太祖, 抗衡秦、赵,终平慕容。晋祚终于秦方,大魏兴于云朔。据汉弃秦承周之义,以皇 魏承晋为水德。二家之论,大略如此。臣等谨共参论,伏惟皇魏世王玄朔,下迄魏、 晋,赵、秦、二燕虽地据中华,德祚微浅,并获推叙,于理未惬。又国家积德修长, 道光万载。彪等职主东观,详究图史,所据之理,其致难夺。今欲从彪等所议,宜 承晋为水德。’诏曰:“越近承远,情所未安。然考次推时,颇亦难继。朝贤所议, 岂朕能有违夺。便可依为水德,祖申腊辰。”
四年,经始明堂,改营太庙。诏曰:“祖有功,宗有德,自非功德厚者,不得 擅祖宗之名,居二祧之庙。仰惟先朝旧事,舛驳不同,难以取准。今将述遵先志, 具详礼典,宜制祖宗之号,定将来之法。烈祖有创基之功,世祖有开拓之德,宜为 祖宗,百世不迁。而远祖平文功未多于昭成,然庙号为太祖;道武建业之勋,高于 平文,庙号为烈祖。比功校德,以为未允。朕今奉尊道武为太祖,与显祖为二祧, 余者以次而迁。平文既迁,庙唯有六,始今七庙,一则无主。唯当朕躬此事,亦臣 子所难言。夫生必有终,人之常理。朕以不德,忝承洪绪,若宗庙之灵,获全首领 以没于地,为昭穆之次,心愿毕矣。必不可豫,设可垂之文,示后必令迁之。”司 空公、长乐王穆亮等奏言:“升平之会,事在于今。推功考德,实如明旨。但七庙 之祀,备行日久,无宜阙一,虚有所待。臣等愚谓,依先尊祀,可垂文示后。理衷 如此,不敢不言。”诏曰“理或如此。比有间隙,当为文相示”
八月壬辰,诏郡国有时果可荐者,并送京师以供庙飨。
又诏曰:“《礼》云自外至者,无主不立。先朝以来,以正月吉日,于朝廷设 幕,中置松柏树,设五帝坐。此既无可祖配,揆之古典,实无所取,可去此祀。又 探策之祭,既非礼典,可悉罢之。”
戊午诏曰:“国家自先朝以来,飨祀诸神,凡有一千二百余处。今欲减省群祀, 务从简约。昔汉高之初,所祀众神及寝庙不少今日。至于元、成之际,匡衡执论, 乃得减省。后至光武之世,礼仪始备,飨祀有序。凡祭不欲数,数则黩,黩则不敬。 神聪明正直,不待烦祀也。”又诏曰:“明堂、太庙,并祀祖宗,配祭配享,于斯 备矣。白登、崞山、鸡鸣山庙唯遣有司行事。冯宣王诞生先后,复因在官长安,立 庙宜异常等。可敕雍州,以时供祭。”又诏曰:“先恆有水火之神四十余名,及城 北星神。今圜丘之下,既祭风伯、雨师、司中、司命,明堂祭门、户、井、灶、中 霤,每神皆有。此四十神计不须立,悉可罢之。”
甲寅,集群官,诏曰:“近论朝日夕月,皆欲以二分之日,于东西郊行礼。然 月有余闰,行无常准。若一依分日,或值月出于东,而行礼于西,寻情即理,不可 施行。昔秘书监薛谓等尝论此事,以为朝日以朔,夕月以朏。卿等意谓朔朏二分, 何者为是?”尚书游明根对曰“考案旧式,推校众议,宜从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