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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四(4/6)

律声,而云还相为宫,清浊悉足,非唯未练五调调器之法, 至于五声次第,自是不足。何者?黄钟为声气之元,其管最长,故以黄钟为宫,太 蔟为商,林钟为徵,则宫徵相顺。若均之八音,犹须错采众声,配成其美。若以应 钟为宫,大吕为商,蕤宾为徽,则徽浊而宫清,虽有其韵,不成音曲。若以夷则为 宫,则十二律中唯得取中吕为徵,其商角羽并无其韵。若以中吕为宫,则十二律内 全无所取。何者?中吕为十二之穷,变律之首。依京房书,中吕为宫,乃以去灭为 商,执始为徵,然后方韵。而崇乃以中吕,犹用林钟为商,黄钟为徵,何由可谐? 仲儒以调和乐器,文饰五声,非准不妙。若如严嵩父子,心赏清浊,是则为难。若 依案见尺作准,调弦缓急,清浊可以意推耳。

但音声精微,史传简略,旧《志》唯云准形如瑟十三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钟 九寸,调中一弦,令与黄钟相得。案尽以求其声,遂不辨准须柱以不?柱有高下, 弦有粗细,余十二弦复应若为?致令揽者望风拱手。又案房准九尺之内为一十七万 七千一百四十七分,一尺之内为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又复十之,是为于准一寸之 内亦为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然则于准一分之内,乘为二十分,又为小分,以辨强 弱。中间至促,虽复离朱之明,犹不能穷而分之。虽然仲儒私曾考验,但前却中柱, 使入准常尺分之内,则相生之韵已自应合。分数既微,器宜精妙。其准面平直,须 如停水;其中弦一柱,高下须与二头临岳一等,移柱上下之时,不使离弦,不得举 弦。又中弦粗细,须与琴宫相类。中弦须施轸如琴,以轸调声,令与黄钟一管相合。 中弦下依数尽出六十律清浊之节。其余十二弦,须施柱如筝。又凡弦皆须豫张,使 临时不动,即于中弦案尽一周之声,度著十二弦上。然后依相生之法,以次运行, 取十二律之商徵。商徵既定,又依琴五调调声之法,以均乐器。其瑟调以宫为主, 清调以商为主,平调以官为主。五调各以一声为主,然后错采众声以文饰之,方如 锦绣。

上来消息调准之方并史文所略,出仲儒所思。若事有乖此,声则不和。仲儒寻 准之分数,精微如彼,定弦缓急,艰难若此。而张光等亲掌其事,尚不知藏中有准。 既未识其器,又焉能施弦也?且燧人不师资而习火,延寿不束脩以变律,故云“知 之者欲教而无从,心达者体知而无师”苟有一毫所得,皆关心抱,岂必要经师授 然后为奇哉!但仲儒自省肤浅,才非一足,正可粗识音韵,才言其理致耳。

时尚书萧宝夤奏言:“金石律吕,制度调均,中古已来鲜或通晓。仲儒虽粗述 书文,颇有所说,而学不师授,云出己心;又言旧器不任,必须更造,然后克谐。 上违成敕用旧之旨,辄持己心,轻欲制作。臣窃思量,不合依许。”诏曰:“礼乐 之事,盖非常人所明,可如所奏。”

正光中,侍中、安丰王延明受诏监修金石,博探古今乐事,令其门生河间信都 芳考算之。属天下多难,终无制造。芳后乃撰延明所集《乐说》并《诸器物准图》 二十余事而注之,不得在乐署考正声律也。

普泰中,前废帝诏录尚书长孙稚、太常卿祖莹营理金石。永熙二年春,稚、莹 表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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