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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五(2/5)

二十石;又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 费。至是,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后增调外帛满二匹。所谓各 随其土所。其司、冀、雍、华、定、相、秦、洛、豫、怀、兗、陕、徐、青、齐、 济、南豫、东兗、东徐十九州,贡绵绢及丝;幽、平、并、肆、岐、泾、荆、凉、 梁、汾、秦、安、营、豳、夏、光、郢、东秦,司州万年、雁门、上谷、灵丘、广 宁、平凉郡,怀州邵郡上郡之长平、白县,青州北海郡之胶东县、平昌郡之东武 平昌县、密郡之昌安密夷安黔陬县,泰州河东之蒲坂、汾县,东徐州东莞郡 之莒、诸、东莞县,雍州冯翊郡之莲芍县、咸郡之宁夷县、北地郡之三原云铜 官宜君县,华州华山郡之夏县,徐州北济郡之离狐丰县、东海郡之赣榆襄贲县, 皆以麻布充税。

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田之 数。不足者以田充倍。

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丁受田者恆从所近。若同时 俱受,先贫后富。再倍之田,放此为法。

诸地狭之,有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 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无桑之乡准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 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不得无故而移。

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 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各依良。限三年毕,不毕,夺其不毕 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桑榆者不禁。

九年,下诏均给天下民田:

诸土广民稀之,随力所及,官借民莳。役有土居者,依法封授。

诸民有新居者,三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婢五给一亩。男女十五以上, 因其地分,菜五分亩之一。

十一年

诸有举老小癃残无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 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

诸远谪、无孙、及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 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

书奏,诸官通议,称善者众。祖从之,于是遣使者行其事。乃诏曰:“夫任 土错贡,所以通有无;井乘定赋,所以均劳逸。有无通则民财不匮,劳逸均则人乐 其业。此自古之常也。又邻里乡党之制,所由来久。使风教易周,家至日见, 以大督小,从近及远,如之使手,之总条,然后算平均,义兴讼息。是以三 典所同,随世洿隆;贰监之行,从时损益。故郑侨复丘赋之术,邹人献盍彻之规。 虽轻重不同,而当时俱适。自昔以来,诸州,籍贯不实,包藏隐漏,废公罔私。 富者并兼有余,贫弱者糊不足。赋税齐等,无轻重之殊;力役同科,无众寡之 别。虽建九品之格,而丰埆之土未;虽立均输之楷,而蚕绩之乡无异。致使淳化 未树,民情偷薄。朕每思之,良怀慨。今革旧从新,为里党之法,在所牧守,宜 以喻民,使知去烦即简之要。”初,百姓咸以为不若循常,豪富并兼者尤弗愿也。 事施行后,计省昔十有余倍。于是海内安之。

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没则还田。婢、随有无以还受。

诸还受民田,恆以正月。若始受田而亡,及卖买者,皆至明年正月乃 得还受。

诸桑田皆为世业,终不还,恆从见。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如法。 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廕附。廕附者皆无官役,豪征敛,倍于公赋。十年, 给事中李冲上言:“宜准古,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 乡人谨者。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所复复征戍,余若民。三载亡愆则陟 用,陟之一等。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 一夫一妇之调;任耕,婢任绩者,八当未娶者四;耕二十婢八。其麻 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以此为降。大率十匹为工调,二匹为调外费, 三匹为内外百官俸,此外杂调。民年八十已上,听一不从役。孤独癃老笃疾贫穷 不能自存者,三长内迭养之。”

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

诸男夫十五以上,受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婢依良。丁受田三十 亩,限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

诸应还之田,不得桑榆枣果,者以违令论,地还分。

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 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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