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
○正义曰:此章孔子言已修德好道,不谄求富贵也。言富贵不可求而得之,当修德以得之。若富贵而于道可求者,虽执鞭贱职,我亦为之。如不可求,则当从吾所好者,古人之道也。
○注“虽执鞭贱职”
○正义曰:案《周礼·秋官》“条狼氏掌执鞭以趋辟,王出入,则八人夹道。公则六人,侯伯则四人,子男则二人”注云:“趋辟,趋而辟行人,若今卒辟车之为也。”《序官》云“条狼氏下士”故云执鞭贱职也。
子之所慎:斋,战,疾。孔曰:“此三者,人所不能慎,而夫子独能慎之。”
[疏]“子之所慎:斋,战,疾。
○正义曰:此一章记孔子所慎之行也。将祭,散斋七日,致斋三日。斋之为言齐也,所以齐不齐也,故戒慎之。《左传》曰:“皆陈曰战。”夫兵凶战危,不必其胜,重其民命,固当慎之。君子敬身安体,若偶婴疾病,则慎其药齐以治之。此三者,凡人所不能慎,而夫子能慎之也。
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周曰:“孔子在齐,闻习《韶》乐之盛美,故忽忘于肉味。”曰:“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王曰:“为,作也。不图作《韶》乐至于此。此,齐。”
[疏]“子在”至“斯也”
○正义曰:此章孔子美《韶》乐也。“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者,《韶》,舜乐名。孔子在齐,闻习《韶》乐之盛美,故三月忽忘于肉味而不知也。“曰: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者,图,谋度也;为,作也;斯,此也,谓此齐也。言我不意度作《韶》乐乃至于此齐也。
○注:王曰:至:于此齐”
○正义曰:云“为,作也”者,《释言》云:“作、造,为也。”互相训,故云“为,作也”云“不图作《韶》乐至于此。此,齐”者,言不意作此《韶》乐至于齐也。《韶》是舜乐,而齐得作之者,案《礼乐志》云:“夫乐本情性,浃肌肤而藏骨髓。虽经乎千载,其遗风馀烈尚犹不绝。至春秋时,陈公子完
适齐。陈,舜之后,《韶》乐存焉,故孔子适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曰:‘不图为乐之至于斯。’美之甚也。”